※ 引述《dyhsu ()》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已經支出的權利金只有30萬
: : 另外的九百多萬是因為KGI跟期交所之間的信任機制
: : 期交所相信KGI已經收取權利金, 所以允許KGI傳過來的單子
: : 這九百多萬權利金從頭到尾都不存在
: : 「買方風險有限」
: : 在這個case裡面, sasa才是買方, KGI是仲介商
: : 在買方的當日結算權益, 不應該出現下面這張圖這樣的數字
: 沒錯就是支出一千萬權利金
: 不然你以為他的對手賺的錢那裡來的
: sasa是買方
: 買之前
: 現金 30w 部位0 81p現價3.5
: 委託市價一千口 IOC 555 口 成交均價 360點 支出990w
: 下一秒
: 部位市值 555* 4 * 50 =111000 元 - 現金 960w = 總市值 - 9489000 元
1. sasa999下一千口put給K
2. K用加10條檢查發現權利金充足可以購買 ---到此還未違反交易規則13
3. K拆單千口為200口分五單送出給期交所
4. 期交所計算權利金為千萬才能接受撮合,因會員信任機制當作已經收到K千萬 ---
K並未收到sasa999千萬權利金,sasa999也未同意支付,至此已經違反交易規則13
5. 開始撮合回送撮合價給K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第13條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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