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專欄》美員工認股權課稅簡介 - 稅務

By Edward Lewis
at 2004-06-17T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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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豐淦
財經部會對員工認股權課稅尚在協商階段。由於員工認股權在美國被作為員工報酬的一部
分,行之多年,且有相關詳細課稅規定。現為文介紹,以收他石攻錯之效。
美國將員工認股權其區分為二類,一為符合稅法計畫,而另一為不符合稅法計畫,其個別
的稅務效果亦不同,而符合稅法計畫又可再區分為激勵性員工認股計畫及員工購股計畫,
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不符合稅法計畫
1、美國稅法激勵性員工認股計畫或員工購股計畫如符合下列規定,則為符合「稅法計畫
」(即有某些稅務優惠):(1)員工不得於取得認股權一年內或取得股份一年內處分該股
份(2)員工自取得認股權日起至取得該股份前三個月期間內,均為該公司或其母子公司
員工。
2、如不符以上規定,即為不符稅法計畫,則員工因此計畫而取得股份的課稅方式如下:
(1)如認股權係有可茲明確認定的市場價格,則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時即以該市價認列一
般所得。如員工需支付購買成本,則該成本得自市價下減除。該員工於執行(即購買股份
時)該認股權時,則非屬課稅事件,當員工出售該股份時則將售價扣除購買成本及取得認
股權時的公平市價後,如為正數則為資本利得,如為負數則為資本損失,分別依稅法之規
定處理(美國資本利得稅率低於一般所得稅率)(2)如認股權沒有可茲明確認定的市場
價格,則員工取得認股權時非屬課稅事件,而當員工購買股票時,則股份公平市價與購買
成本之差價為一般所得。當然當員工出售股票時,則視為資本利得或損失。
(二)符合稅法計畫
1、激勵性認股權(ISO):此類認股權,員工取得及執行都不需課稅,即員工取得股份時
公平市價與取得成本的差價,不必認列為一般所得;而當員工出售股票時,售價與成本的
差價則全數認列為資本利得並得適用較低的稅率,亦即藉由這樣的減稅方式來達到激勵之
效果。
2、員工購股計畫:(1)員工依此計劃購買的股份不得於自授與日起二年內或執行日起一
年內出售(2)員工於可執行購買股份期間內必須為公司員工,如先離職,則員工應於離
職後三個內執行其購股權利(3)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股東/員工不得參加此計畫(4)
員工購買股份的認購價不得低於授與日股份市價的85%或執行日股份公平市價較低者(5)
員工不得於授與日後27個月內執行認購權利。
3、員工購股計畫如符上述規定,則員工課稅規定如下:(1)「股份出售日公平市價與認
購價的差額」與「認購價與授與日股份公平市價的差額」二者較低者視為一般所得(2)
出售股份的差額超過(1)者則可依資本利得的稅率來課稅。
綜上所述,美國員工認股權的課稅時點大都落在出售日而非執行日,以符合收益實現原則
。雖謂我國停徵證所稅,故應提前在執行日課稅,筆者以為此係稽徵技術的層面,善予規
劃執行程序即可,如此又可課到稅,又可發揮員工認股權激勵效果。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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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部會對員工認股權課稅尚在協商階段。由於員工認股權在美國被作為員工報酬的一部
分,行之多年,且有相關詳細課稅規定。現為文介紹,以收他石攻錯之效。
美國將員工認股權其區分為二類,一為符合稅法計畫,而另一為不符合稅法計畫,其個別
的稅務效果亦不同,而符合稅法計畫又可再區分為激勵性員工認股計畫及員工購股計畫,
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不符合稅法計畫
1、美國稅法激勵性員工認股計畫或員工購股計畫如符合下列規定,則為符合「稅法計畫
」(即有某些稅務優惠):(1)員工不得於取得認股權一年內或取得股份一年內處分該股
份(2)員工自取得認股權日起至取得該股份前三個月期間內,均為該公司或其母子公司
員工。
2、如不符以上規定,即為不符稅法計畫,則員工因此計畫而取得股份的課稅方式如下:
(1)如認股權係有可茲明確認定的市場價格,則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時即以該市價認列一
般所得。如員工需支付購買成本,則該成本得自市價下減除。該員工於執行(即購買股份
時)該認股權時,則非屬課稅事件,當員工出售該股份時則將售價扣除購買成本及取得認
股權時的公平市價後,如為正數則為資本利得,如為負數則為資本損失,分別依稅法之規
定處理(美國資本利得稅率低於一般所得稅率)(2)如認股權沒有可茲明確認定的市場
價格,則員工取得認股權時非屬課稅事件,而當員工購買股票時,則股份公平市價與購買
成本之差價為一般所得。當然當員工出售股票時,則視為資本利得或損失。
(二)符合稅法計畫
1、激勵性認股權(ISO):此類認股權,員工取得及執行都不需課稅,即員工取得股份時
公平市價與取得成本的差價,不必認列為一般所得;而當員工出售股票時,售價與成本的
差價則全數認列為資本利得並得適用較低的稅率,亦即藉由這樣的減稅方式來達到激勵之
效果。
2、員工購股計畫:(1)員工依此計劃購買的股份不得於自授與日起二年內或執行日起一
年內出售(2)員工於可執行購買股份期間內必須為公司員工,如先離職,則員工應於離
職後三個內執行其購股權利(3)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股東/員工不得參加此計畫(4)
員工購買股份的認購價不得低於授與日股份市價的85%或執行日股份公平市價較低者(5)
員工不得於授與日後27個月內執行認購權利。
3、員工購股計畫如符上述規定,則員工課稅規定如下:(1)「股份出售日公平市價與認
購價的差額」與「認購價與授與日股份公平市價的差額」二者較低者視為一般所得(2)
出售股份的差額超過(1)者則可依資本利得的稅率來課稅。
綜上所述,美國員工認股權的課稅時點大都落在出售日而非執行日,以符合收益實現原則
。雖謂我國停徵證所稅,故應提前在執行日課稅,筆者以為此係稽徵技術的層面,善予規
劃執行程序即可,如此又可課到稅,又可發揮員工認股權激勵效果。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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