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器材暫准通關 免關稅 - 稅務

By Catherine
at 2004-06-16T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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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訂定貨物暫准通關辦法,包括專業器材、設備與供展覽或會議使用的貨物等,憑通
關證辦理進口者,可以享有免徵關稅及一切稅費的優惠。
財政部貨物暫准通關辦法規定,適用對象僅以我國與外國簽訂貨品暫准通關協定或條約者
為限,可以准用通關證進口免徵稅捐的貨品,也只有四項,包括: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的貨物;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
或示範的進口商業樣品;四、其他依條約或所規定的貨物。
適用貨品暫准通關證的貨物中,財政部特別規定,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
的貨物、不擬復運出口的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的貨物
。
暫准通關證的使用期限,財政部規定自發證機構簽發之日起的一年內。發證機構則以經簽
署條約或協定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簽發通關證的機構。至於保證機構則是指經
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對通關證申請人或持用人未能履行規定的條件時,提供
負責清償應納進口關稅,或其他稅費保證的機構。
使用通關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
關稅及各種稅費,不包括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應徵收的規費。
財政部並規定,經海關查核未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由海關通知保證機構
在六個月內提出有關貨物已在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保證機
構屆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或貨物未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由海關填發稅款
繳納證送達保證機構,並在14天內由保證機構補繳全部稅費。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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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貨物暫准通關辦法,包括專業器材、設備與供展覽或會議使用的貨物等,憑通
關證辦理進口者,可以享有免徵關稅及一切稅費的優惠。
財政部貨物暫准通關辦法規定,適用對象僅以我國與外國簽訂貨品暫准通關協定或條約者
為限,可以准用通關證進口免徵稅捐的貨品,也只有四項,包括: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的貨物;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
或示範的進口商業樣品;四、其他依條約或所規定的貨物。
適用貨品暫准通關證的貨物中,財政部特別規定,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
的貨物、不擬復運出口的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的貨物
。
暫准通關證的使用期限,財政部規定自發證機構簽發之日起的一年內。發證機構則以經簽
署條約或協定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簽發通關證的機構。至於保證機構則是指經
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對通關證申請人或持用人未能履行規定的條件時,提供
負責清償應納進口關稅,或其他稅費保證的機構。
使用通關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
關稅及各種稅費,不包括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應徵收的規費。
財政部並規定,經海關查核未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由海關通知保證機構
在六個月內提出有關貨物已在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保證機
構屆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或貨物未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由海關填發稅款
繳納證送達保證機構,並在14天內由保證機構補繳全部稅費。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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