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 專利
By Joe
at 2017-11-09T02:25
at 2017-11-09T02: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icissitudes (無白)》之銘言:
: :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
8:
: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
8:
: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
9:
: :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
0:
: :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
0:
: :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
0:
: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
0:
: :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
0:
: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
0:
: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
其實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以下有幾個笨問題想請教一下
以下條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甲乙的發明申請都是未公開 甲申請日早於乙
Case 1:
甲發明: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乙發明:
一種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透過該顯示器之背框及牆面塗以特殊材料以化學融熔法鑲於牆上。
試問 乙發明適用於23(4)嗎?
再問 甲乙兩者均等嗎? 他們的製造物會不會彼此侵權?
Case 2:
甲發明: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乙發明:
一種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以扣接方式扣於牆上。
審查委員曾以23(4) 核駁通知整乙,乙申復他的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而獲專利。
試問 甲乙均等嗎? 彼此的產品權利衝突要如何解決?
亦或是在此情形下 乙不得用「商業上的成功」來申復23(4)以免權利衝突??
第三個問題比較偏離 不過我很想知道你們怎麼想
現存在上述甲乙兩發明 吾人想要迴避設計 要如何才不會落入他們的範圍?
期待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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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
8:
: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
8:
: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
9:
: :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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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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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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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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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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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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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
其實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以下有幾個笨問題想請教一下
以下條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甲乙的發明申請都是未公開 甲申請日早於乙
Case 1:
甲發明: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乙發明:
一種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透過該顯示器之背框及牆面塗以特殊材料以化學融熔法鑲於牆上。
試問 乙發明適用於23(4)嗎?
再問 甲乙兩者均等嗎? 他們的製造物會不會彼此侵權?
Case 2:
甲發明: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乙發明:
一種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以扣接方式扣於牆上。
審查委員曾以23(4) 核駁通知整乙,乙申復他的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而獲專利。
試問 甲乙均等嗎? 彼此的產品權利衝突要如何解決?
亦或是在此情形下 乙不得用「商業上的成功」來申復23(4)以免權利衝突??
第三個問題比較偏離 不過我很想知道你們怎麼想
現存在上述甲乙兩發明 吾人想要迴避設計 要如何才不會落入他們的範圍?
期待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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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11-13T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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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11-16T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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