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在99年8月20日申請了一份發明專利
然而在優先權上有一個小問題?
那在申請時我是要選國內優先權還是國際優先權
因為到時候還是要到別國申請發明專利。
然而在專利法第27條上,因為台灣是WTO的會員國
因此從99年8月20日當天算起12個月內可以享有優
先權,問題是如果過了這12月內在去美國等國家申請
還是以最先申請日為原則主張優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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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優先權上有一個小問題?
那在申請時我是要選國內優先權還是國際優先權
因為到時候還是要到別國申請發明專利。
然而在專利法第27條上,因為台灣是WTO的會員國
因此從99年8月20日當天算起12個月內可以享有優
先權,問題是如果過了這12月內在去美國等國家申請
還是以最先申請日為原則主張優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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