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保險法繳納保費 可列舉扣除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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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4)日指出,個人在去年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今年可以在申報個人

綜合所得稅時,列為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全年總額合併其他的保費支出不超過2.4萬元者

,可以申報抵稅。財政部補充說明,目前雖已過繳稅期限,但今年依列舉扣除額報稅的民

眾,仍可依這項規定辦理補報減稅。

據了解,就業保險法去年施行,部分納稅人最近向財政部函詢,依就業保險法繳納的保險

費,今年可否作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自就業保險法施行開始,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繳

納的保險費,就可以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申報保險費列舉

扣除。就業保險法是在去年元月開始施行,因此今年申報92年所得稅時,依就業服務法規

定繳納的保費,已可以申報扣除。

政府基於照顧失業勞工的政策本意,自88年開始即開辦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1項交通事故

保險的失業保險給付。近年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的基

本生活,更將勞工保險的失業給付自勞保體系中分離,單獨立法並整合就業諮詢及推介就

業等項目,在去年元月開始施行。

財政部表示,由於就業保險法是以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中的原失業給付為主,因此縱使

是單獨立法,仍屬勞工保險性質。因此在就業保險法施行開始,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以納入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中申請減稅。

【200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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