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 專利
By Emma
at 2015-05-11T02:20
at 2015-05-11T02: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引述《nsr99 (nsr99)》之銘言:
: : 這位板友您好,敝人無意冒犯。但是您的見解真的有些問題。
: : 敝人任職過某兩個國家的審查委員,一個專利系統有新型制,
: : 一個沒有。在中專,我們對於無效新型與發明的標準真的是
: : 沒什麼不同。我個人也認為h板友的例子是很合理的。
: 您好,沒有冒犯的意思
: 中專審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第四小節
: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
: 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
: 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
: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
: 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 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存在區別,
: 這種區別體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 (1)現有技術的領域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還要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
: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
: 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
: 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敝人實在不太同意上述這些說法,純就事論事,無意冒犯。不管
: : 到底是不是一案兩請或擇一。並不太會影響法庭上舉發無效的標
: : 準。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如果審查指南這樣寫 也許V大的說法其來有自
不過對於一案兩請 我個人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看
一案兩請 為了新型 與 發明的權利接續
如果萬一 有一證據可以讓發明無效 但無法讓新型無效
變成這兩個接續的權利是不等的 此情形我姑且稱其為「權利矛盾」
我認為 無論司法或行政 應該不會容許權利矛盾的形情存在
所以如果是單純選擇要請發明 或請新型 擇一的情形時
也許真的要像V大所說 要看發明強度 弱一點的請新型
但此時 如果發明人申請一案兩請
行政機關為了防止 「權利矛盾」 會讓這一案的發明 與新型 強度相同
也就是說 要無效 就一起無效 要不成立無效 就一起不成立
以我的觀點來看 我會認為 一案兩請是比較好的申請策略
不需要去煩惱要請新型還是發明
佐證: 目前未見過一案兩請中 在同樣證據下 發明被無效 而新型無效不成立
一點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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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nsr99 (nsr99)》之銘言:
: : 這位板友您好,敝人無意冒犯。但是您的見解真的有些問題。
: : 敝人任職過某兩個國家的審查委員,一個專利系統有新型制,
: : 一個沒有。在中專,我們對於無效新型與發明的標準真的是
: : 沒什麼不同。我個人也認為h板友的例子是很合理的。
: 您好,沒有冒犯的意思
: 中專審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第四小節
: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
: 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
: 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
: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
: 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 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存在區別,
: 這種區別體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 (1)現有技術的領域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還要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
: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
: 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
: 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敝人實在不太同意上述這些說法,純就事論事,無意冒犯。不管
: : 到底是不是一案兩請或擇一。並不太會影響法庭上舉發無效的標
: : 準。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如果審查指南這樣寫 也許V大的說法其來有自
不過對於一案兩請 我個人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看
一案兩請 為了新型 與 發明的權利接續
如果萬一 有一證據可以讓發明無效 但無法讓新型無效
變成這兩個接續的權利是不等的 此情形我姑且稱其為「權利矛盾」
我認為 無論司法或行政 應該不會容許權利矛盾的形情存在
所以如果是單純選擇要請發明 或請新型 擇一的情形時
也許真的要像V大所說 要看發明強度 弱一點的請新型
但此時 如果發明人申請一案兩請
行政機關為了防止 「權利矛盾」 會讓這一案的發明 與新型 強度相同
也就是說 要無效 就一起無效 要不成立無效 就一起不成立
以我的觀點來看 我會認為 一案兩請是比較好的申請策略
不需要去煩惱要請新型還是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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