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關於舉發之後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假設甲公司申請了一個專利A 並且非常接近乙公司的專利B
申請專利核准且公告發行
之後甲公司為了防禦乙公司 故使用丙公司的名義對專利A提出舉發
其中就是使用乙公司的專利B作為主力證據
但是丙公司消極取證 且甲公司積極取證 導致舉發不成立
嗣後乙公司發覺甲公司的專利A侵權 當下以自家公司之專利B作為主力證據提出舉發
此時會法院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則 駁回乙公司之舉發嗎?
這樣算是一種以攻代守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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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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