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案...
首先謝謝p大的指引: 搜尋物品新用途發明
http://www.sdr.ebiz.tw/Patent/Patent/Invention/Inv_03.htm
我的確是希望採用物品新用途發明來申請專利
該案由於需要跨國申請, 所以不敢指望國外的審委都很混...
就以上連結中所提及的一個有名的逗貓專利(US5443036)為例
該案為以雷射筆逗貓作為"逗貓的方法"申請專利
此專利的效益僅在於防止他人無法如此逗貓
但是對於所有製造販賣雷射筆的人都無法禁止其製造或販賣
(因為雷射筆本來就是習知)
如果這個申請人有發現其中一種波長特定大小的光束範圍對於逗貓特別有效益...
?了防止別人製造與販賣這種裝置....
我想了解的是, 是不是這篇專利中可以另加上一個獨立項
把這種特殊的雷射裝置也一起包裝在同一專利中,
同時能不影響原有利用各式各樣雷射筆來逗貓的權利範圍呢?
還是最終只能選擇分案處理呢?
--
首先謝謝p大的指引: 搜尋物品新用途發明
http://www.sdr.ebiz.tw/Patent/Patent/Invention/Inv_03.htm
我的確是希望採用物品新用途發明來申請專利
該案由於需要跨國申請, 所以不敢指望國外的審委都很混...
就以上連結中所提及的一個有名的逗貓專利(US5443036)為例
該案為以雷射筆逗貓作為"逗貓的方法"申請專利
此專利的效益僅在於防止他人無法如此逗貓
但是對於所有製造販賣雷射筆的人都無法禁止其製造或販賣
(因為雷射筆本來就是習知)
如果這個申請人有發現其中一種波長特定大小的光束範圍對於逗貓特別有效益...
?了防止別人製造與販賣這種裝置....
我想了解的是, 是不是這篇專利中可以另加上一個獨立項
把這種特殊的雷射裝置也一起包裝在同一專利中,
同時能不影響原有利用各式各樣雷射筆來逗貓的權利範圍呢?
還是最終只能選擇分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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