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換標題)
以下為新論述:
處裡程序審查的人,職稱可為事務員或科員, 而非審查委員或委員
在書面文件上,是以事務員或科員為職稱
有人說審查委員或委員可以指處裡程序審查的人,
單單只是聽過?? 可否提供書面證據?
"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兩者皆為智財局正式職稱
前者的職章就是 "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 姓名
以上這兩句,我可以提供證據!
為了不想每次都這麼長來稱呼 簡稱審查委員, 很合理吧
(就像寫案,遇到很長的詞,第一次出現後,是可以節錄最後幾個字 很恰當吧)
而"審查委員"實在很難讓人反推是 "國防訓儲專利助理"的簡稱
審查委員是指一些特定的人, 而不是泛指!
或許愛怎麼用就怎麼用,但是若出事了,後果也是自負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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