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節獎金禮品 須辦扣繳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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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端午節發放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均須併入員工所得,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

報扣(免)繳憑單。

營利事業發放端午節獎金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固定薪資所得,若併入當月薪資一次給付

,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代扣繳稅款,如未合併當月薪資所得給付或是以禮品等

實物發放,應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或自行生產成本計算,按給付金額扣繳6%稅款,

但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

財政部指出,扣繳單位不論給付金額有無達到扣繳標準,均應併入員工全年所得,在明年

1月底前辦理扣 (免)繳憑單申報,並填發給員工,供員工辦理結算申報。端午節獎金或禮

品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的「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都不

必扣繳稅款,但仍須在明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不過,如果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的端節獎賞,是自員工歷年薪資提繳的部分支給者,因係

員工領回自行提繳的薪資,這筆薪資已在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的

所得,也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 (免)繳憑單申報。

【2004/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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