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於美國ITC控告中國魅族侵害手機專利 - 專利
By Barb Cronin
at 2016-11-23T15:23
at 2016-11-23T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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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gj9h4C
2016年10月14日,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大廠高通(Qualcomm Inc.)向美國國際貿易委
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遞狀,控告位於中國珠
海市之行動通訊裝置暨軟體研發公司魅族科技(Meizu)以及相關產品進出口商,所進口
至美國境內販售之魅族3G及4G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多項無線通訊技術專利,並構成美
國1930年關稅法337條(19 U.S.C. § 1337)所述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高通要求ITC
啟動337行政調查,並就侵權產品發佈永久性有限禁制令(permanent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停止暨禁止命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阻止
魅族智慧手機產品繼續進口以及在美國境內流通販售。本案目前仍等待ITC委員投票決定
是否啟動337調查。
本案被告方如下:
1.中國珠海市魅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chnology Co., Ltd.):從事侵
權產品研發製造。
2.中國珠海市魅族電信設備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lecom Equipment Co., Ltd.
):從事侵權產品研發製造。
3.中國香港百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est Technology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口業務
。
4.中國深圳市LGYD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YD Electronics Co.,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
口業務。
5.美國伊利諾州芝加哥海外電子公司(Overseas Electronics, Inc.):從事侵權產品進
口業務。
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亦具體提到魅族科技與中國阿里巴巴集團(Alibaba Group)存在
策略夥伴及合作關係,利用阿里電子商務平台在美國境內販售侵權產品,日後是否加告阿
里對魅族造成壓力仍有可能性。
本案受控之侵權產品,為魅族科技公司所推出之智慧型手機產品,產品型號包含Meizu
M1 Note、M1 Metal、M2、M2 Note、M3S、MX4、MX5、MX6、M3 Note、Pro 6。
本案共有5項系爭專利,專利發明涉及使用在行動通訊裝置之積體電路、電容器、系統單
晶片及RF發射器等。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特別說明該些專利過去並未使用在侵權訴訟,
同時亦未主張涉及任何無線通訊技術標準實施。系爭專利如下:
1.US 8,095,082「雙頻射頻發射器」(Dual band radio frequency transmitter),
2012年1月10日獲准,優先權日為2007年10月10日,發明人為Junxiong Deng、Maulin
Pareshbhai Bhagat與Gurkanwal Singh Sahota,原專利權人及目前持有人皆為高通公司
。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包含變壓器和變壓器調諧電路之發射器,其中變壓器將差動射頻(
RF)訊號變換成單端RF訊號,而變壓器調諧電路負責調諧所述變壓器,以准許所述發射器
在第一頻帶(如蜂窩式頻帶)或第二頻帶(如PCS頻帶)中發射所述之單端RF訊號。原告
於訴狀中說明082專利在台灣、中國大陸、日本、歐洲、英國、德國、韓國及印度等地皆
有申請對應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1~4、7、8、11。
2.US 7,999,384「用在高效能IC晶片頂層的金屬」(Top layers of metal for high
performance IC's),2011年8月16日獲准,優先權日為1998年12月21日,發明人為
Mou-Shiung Lin,原專利權人為Megica Corporation,2014年7月11日轉讓給目前持有人
高通。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透過有效率使用聚酰亞胺或聚合物作為金屬間電介質,使電路
連結可以保持在最小長度,並使極小體積之積體電路能夠以較低成本在一較大電路環境中
集成非常小的集成電路。原告於訴狀中說明384專利在台灣、新加坡、歐洲等地有申請對
應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44、45、50、53。
3.US 7,548,407「電容器結構」(capacitor structure),2009年6月16日獲准,優先權
日為2005年9月12日,發明人為Vincenzo F. A. Peluso,原專利權人及目前持有人皆為本
案原告高通公司。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電容器結構,該結構包括第一疇壁(wall),其被
配置成作為多個電容器所共有的第一端子;以及多個第二疇壁,其各自被配置成作為所述
多個電容器的第二端子。原告於訴狀中說明,407專利在中國大陸、日本、歐洲、英國、
德國、法國、韓國及印度等地有申請對應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1~10
、11、12、13。
4.US 8,497,928「數位相機自動對焦技術」(Techniques to automatically focus a
digital camera),2013年7月30日獲准,優先權日為2007年7月31日,發明人為Matt
Crowley、Jeff Finkelstein與Richard Dellinger,原專利權人為Palm, Inc.,2014年1
月28日轉讓給目前持有人高通。本專利發明如其名,涉及一般數位相機常見之自動對焦功
能,使相機用戶無需手動操作調整對焦。用戶可透過執行按鈕半按等方式來確定欲聚焦區
域,以輔助相機獲得正確拍攝區域焦點。原告於訴狀中說明,928專利在歐洲有申請對應
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1、2、4、6。
5.US 7,949,367「通用基帶訊號輸入電流分路器」(Baseband signal input current
splitter),2011年5月24日獲准,優先權日為2003年2月7日,發明人為Anton Daanen、
Matthias Locher與Olivier Charlon,原專利權人為St-Ericsson Sa,2016年10月12日由
Snaptrack Inc.將本項專利轉讓給高通。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用於接ロ無線電發射機的基
帶部分和無線電部分電路,其中包括在所述無線電部分處從所述基帶部分接收ー電流信號
的接收裝置;以及分配裝置,用於從接收裝置接收所述電流信號,並在包括多個混頻器路
徑和假負載路徑的多個路徑間選擇性地分配該電流信號。原告於訴狀中說明367在中國大
陸、日本、歐洲、韓國及澳洲有申請對應專利,並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6、7。
魅族科技公司創立於2003年,總部位於廣東省珠海市,為中國在地行動通訊裝置及相關
Android應用軟體研發公司,員工約3000人,2015年營業額約165億人民幣,其主打之高中
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主要販售於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印度、俄羅斯、以色列、歐洲
及大多數東南亞國家。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訴訟歷史紀錄顯示,魅族公司過去在美國僅有兩件受專利流氓控告侵權之案件,與蘋果、
三星等智慧手機主流品牌公司之間並無智財糾紛,同時過去與高通公司亦無任何聯邦法院
訴訟紀錄。
本次訴訟起因,主要為2013年11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高通祭出反壟斷裁罰以來,
高通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致使高
通認為魅族意圖拖延談判,藉此拒絕支付專利授權費用,並著手採取法律訴訟手段來維護
其專利權益,其中包含於2016年6月期間,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
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以及在同年10
月期間,再次於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面對高通採取訴訟壓迫手段,魅族方面起初選擇訴諸輿論,發表公開聲明回應指出,雙方
談判未獲成功之主因,乃高通的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之授權條款及收費標準不透明且有違公
平合理(F/RAND)原則。此一指控,或致使高通在本案中改變策略,不再主張或使用標準
必要專利來提告,而魅族方面亦隨即改變其說法,改稱高通所要求費率存在權利金堆疊情
形(royalty stacking),故收費過高而不合理。
然而,鑒於其他多數中國智慧型手機品牌,如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皆陸續與
高通達成共識並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倘若高通向魅族要求完全相同之授權條件及費率,則
在法庭以其他中國廠商授權個案為參考下,其權利金堆疊或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等說法,可
能頗難成立。
--
2016年10月14日,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大廠高通(Qualcomm Inc.)向美國國際貿易委
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遞狀,控告位於中國珠
海市之行動通訊裝置暨軟體研發公司魅族科技(Meizu)以及相關產品進出口商,所進口
至美國境內販售之魅族3G及4G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多項無線通訊技術專利,並構成美
國1930年關稅法337條(19 U.S.C. § 1337)所述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高通要求ITC
啟動337行政調查,並就侵權產品發佈永久性有限禁制令(permanent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停止暨禁止命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阻止
魅族智慧手機產品繼續進口以及在美國境內流通販售。本案目前仍等待ITC委員投票決定
是否啟動337調查。
本案被告方如下:
1.中國珠海市魅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chnology Co., Ltd.):從事侵
權產品研發製造。
2.中國珠海市魅族電信設備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lecom Equipment Co., Ltd.
):從事侵權產品研發製造。
3.中國香港百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est Technology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口業務
。
4.中國深圳市LGYD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YD Electronics Co.,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
口業務。
5.美國伊利諾州芝加哥海外電子公司(Overseas Electronics, Inc.):從事侵權產品進
口業務。
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亦具體提到魅族科技與中國阿里巴巴集團(Alibaba Group)存在
策略夥伴及合作關係,利用阿里電子商務平台在美國境內販售侵權產品,日後是否加告阿
里對魅族造成壓力仍有可能性。
本案受控之侵權產品,為魅族科技公司所推出之智慧型手機產品,產品型號包含Meizu
M1 Note、M1 Metal、M2、M2 Note、M3S、MX4、MX5、MX6、M3 Note、Pro 6。
本案共有5項系爭專利,專利發明涉及使用在行動通訊裝置之積體電路、電容器、系統單
晶片及RF發射器等。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特別說明該些專利過去並未使用在侵權訴訟,
同時亦未主張涉及任何無線通訊技術標準實施。系爭專利如下:
1.US 8,095,082「雙頻射頻發射器」(Dual band radio frequency transmitter),
2012年1月10日獲准,優先權日為2007年10月10日,發明人為Junxiong Deng、Maulin
Pareshbhai Bhagat與Gurkanwal Singh Sahota,原專利權人及目前持有人皆為高通公司
。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包含變壓器和變壓器調諧電路之發射器,其中變壓器將差動射頻(
RF)訊號變換成單端RF訊號,而變壓器調諧電路負責調諧所述變壓器,以准許所述發射器
在第一頻帶(如蜂窩式頻帶)或第二頻帶(如PCS頻帶)中發射所述之單端RF訊號。原告
於訴狀中說明082專利在台灣、中國大陸、日本、歐洲、英國、德國、韓國及印度等地皆
有申請對應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1~4、7、8、11。
2.US 7,999,384「用在高效能IC晶片頂層的金屬」(Top layers of metal for high
performance IC's),2011年8月16日獲准,優先權日為1998年12月21日,發明人為
Mou-Shiung Lin,原專利權人為Megica Corporation,2014年7月11日轉讓給目前持有人
高通。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透過有效率使用聚酰亞胺或聚合物作為金屬間電介質,使電路
連結可以保持在最小長度,並使極小體積之積體電路能夠以較低成本在一較大電路環境中
集成非常小的集成電路。原告於訴狀中說明384專利在台灣、新加坡、歐洲等地有申請對
應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44、45、50、53。
3.US 7,548,407「電容器結構」(capacitor structure),2009年6月16日獲准,優先權
日為2005年9月12日,發明人為Vincenzo F. A. Peluso,原專利權人及目前持有人皆為本
案原告高通公司。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電容器結構,該結構包括第一疇壁(wall),其被
配置成作為多個電容器所共有的第一端子;以及多個第二疇壁,其各自被配置成作為所述
多個電容器的第二端子。原告於訴狀中說明,407專利在中國大陸、日本、歐洲、英國、
德國、法國、韓國及印度等地有申請對應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1~10
、11、12、13。
4.US 8,497,928「數位相機自動對焦技術」(Techniques to automatically focus a
digital camera),2013年7月30日獲准,優先權日為2007年7月31日,發明人為Matt
Crowley、Jeff Finkelstein與Richard Dellinger,原專利權人為Palm, Inc.,2014年1
月28日轉讓給目前持有人高通。本專利發明如其名,涉及一般數位相機常見之自動對焦功
能,使相機用戶無需手動操作調整對焦。用戶可透過執行按鈕半按等方式來確定欲聚焦區
域,以輔助相機獲得正確拍攝區域焦點。原告於訴狀中說明,928專利在歐洲有申請對應
專利,並主張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1、2、4、6。
5.US 7,949,367「通用基帶訊號輸入電流分路器」(Baseband signal input current
splitter),2011年5月24日獲准,優先權日為2003年2月7日,發明人為Anton Daanen、
Matthias Locher與Olivier Charlon,原專利權人為St-Ericsson Sa,2016年10月12日由
Snaptrack Inc.將本項專利轉讓給高通。本專利發明涉及一種用於接ロ無線電發射機的基
帶部分和無線電部分電路,其中包括在所述無線電部分處從所述基帶部分接收ー電流信號
的接收裝置;以及分配裝置,用於從接收裝置接收所述電流信號,並在包括多個混頻器路
徑和假負載路徑的多個路徑間選擇性地分配該電流信號。原告於訴狀中說明367在中國大
陸、日本、歐洲、韓國及澳洲有申請對應專利,並前述系爭產品至少侵害請求項6、7。
魅族科技公司創立於2003年,總部位於廣東省珠海市,為中國在地行動通訊裝置及相關
Android應用軟體研發公司,員工約3000人,2015年營業額約165億人民幣,其主打之高中
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主要販售於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印度、俄羅斯、以色列、歐洲
及大多數東南亞國家。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訴訟歷史紀錄顯示,魅族公司過去在美國僅有兩件受專利流氓控告侵權之案件,與蘋果、
三星等智慧手機主流品牌公司之間並無智財糾紛,同時過去與高通公司亦無任何聯邦法院
訴訟紀錄。
本次訴訟起因,主要為2013年11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高通祭出反壟斷裁罰以來,
高通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致使高
通認為魅族意圖拖延談判,藉此拒絕支付專利授權費用,並著手採取法律訴訟手段來維護
其專利權益,其中包含於2016年6月期間,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
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以及在同年10
月期間,再次於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面對高通採取訴訟壓迫手段,魅族方面起初選擇訴諸輿論,發表公開聲明回應指出,雙方
談判未獲成功之主因,乃高通的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之授權條款及收費標準不透明且有違公
平合理(F/RAND)原則。此一指控,或致使高通在本案中改變策略,不再主張或使用標準
必要專利來提告,而魅族方面亦隨即改變其說法,改稱高通所要求費率存在權利金堆疊情
形(royalty stacking),故收費過高而不合理。
然而,鑒於其他多數中國智慧型手機品牌,如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皆陸續與
高通達成共識並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倘若高通向魅族要求完全相同之授權條件及費率,則
在法庭以其他中國廠商授權個案為參考下,其權利金堆疊或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等說法,可
能頗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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