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補繳甑與稅嗎 - 稅務
By Hedwig
at 2013-07-02T10:58
at 2013-07-02T10: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nts (點點點)》之銘言:
: 請問
: 父母與5年前,每年匯100萬到我的戶頭
: 父母以為100萬在免稅額內
: 所以都沒有申報
: 現在要開始正式申報甑與,
: 那之前的甑與,會被認定為500萬,而補繳甑與稅嗎
: 謝謝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先說贈與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原本規定是
新台幣100萬元,95年物價調整後為111萬元,98年1月23日修訂後
為220萬元。每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這樣子算一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白話來說是「除了第20條
的規定外,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
額的贈與行為三十天內必須向國稅局申報。」用反面解釋就是如果
該年度的贈與財產總金額沒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話,是可以不必申
報贈與稅了。
但有個例外是「不動產贈與,無論金額多寡,都必須向國稅局
申報贈與稅。」
如果單純照原PO所說,每年只贈與動產(存摺或現金都算是動
產的一種)而所有的財產贈與總金額不超過當時的贈與稅免稅額的
話,我認為是不必申報的,也沒有被課徵或補繳贈與稅的問題。
那原PO說我心理不安或是有什麼必須要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
證明一些東西的話,非去申報贈與稅不可,那就去申報吧!
PS:財產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稱不動產者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8.52 (07/02 11:31)
: 請問
: 父母與5年前,每年匯100萬到我的戶頭
: 父母以為100萬在免稅額內
: 所以都沒有申報
: 現在要開始正式申報甑與,
: 那之前的甑與,會被認定為500萬,而補繳甑與稅嗎
: 謝謝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先說贈與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原本規定是
新台幣100萬元,95年物價調整後為111萬元,98年1月23日修訂後
為220萬元。每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這樣子算一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白話來說是「除了第20條
的規定外,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
額的贈與行為三十天內必須向國稅局申報。」用反面解釋就是如果
該年度的贈與財產總金額沒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話,是可以不必申
報贈與稅了。
但有個例外是「不動產贈與,無論金額多寡,都必須向國稅局
申報贈與稅。」
如果單純照原PO所說,每年只贈與動產(存摺或現金都算是動
產的一種)而所有的財產贈與總金額不超過當時的贈與稅免稅額的
話,我認為是不必申報的,也沒有被課徵或補繳贈與稅的問題。
那原PO說我心理不安或是有什麼必須要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
證明一些東西的話,非去申報贈與稅不可,那就去申報吧!
PS:財產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稱不動產者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8.52 (07/02 11:31)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發票與逃漏稅
By Jessica
at 2013-06-29T12:22
at 2013-06-29T12:22
賣房後資金移轉贈與稅問題
By Heather
at 2013-06-29T08:20
at 2013-06-29T08:20
父母出資買屋,如何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By Sierra Rose
at 2013-06-27T20:04
at 2013-06-27T20:04
父母出資買屋,如何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By Megan
at 2013-06-27T15:51
at 2013-06-27T15:51
財產交易所得
By Hamiltion
at 2013-06-27T15:47
at 2013-06-27T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