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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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 :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 法官若列為判決基礎,應依第八條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 並非以上訴救濟。
:   不過引申出來的,可能是一造故意留下裁判疏漏(判決理由不備),以作為日後
: 上訴理由。
:   
我個人的看法認為,
法官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恐怕不是只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8條,
給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就能採為裁判之基礎。

因為,若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一、首先我們要了解此時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什麼性質,
(一)是否為「自由心證」?
遍查智審法並沒有任何條文,
授權技術審查官可以代替法院作出自由心證,
故此說顯不可採。
(二)是否為「證據方法」
查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方法有5種。
即人證(包含當事人及證人)、書證、鑑定、勘驗
而技術審查官的意見,和當事人、書證、勘驗顯然不同,
且若不同這五種證據方法之一,豈不是新創設一種新的證據方法。
故其在證據方法上,應是證人或是鑑定。

二、而若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證人或鑑定,
依照智審法第5條,技術審查官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技術審查官是不可以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所以技術審查官若為證人或鑑定人就應該要迴避,
在解釋上可能有兩種,
一是當了證人或鑑定人之後再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
二是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
管見的看法認為,為貫徹公平審理的原則,避免技術審查官公親變事主,
似宜採後說,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為適當。

當然上述的看法只是個人的淺見啦,
實際會怎麼走,就看智慧財產法院怎麼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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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08-12-26
只要曾為 就在迴避之列了 沒有解除與否的問題吧
Erin avatarErin2008-12-26
總之就是在該審級中 不會執行同樣職務第二次
若曾為鑑定人或證人 就不得擔任該審級技審官
David avatarDavid2008-12-29
不過若曾擔任該審級技審官 倒沒說不能被選任為鑑定人
Ina avatarIna2008-12-31
您開頭的假設就完全不了解民訴278 邱師話說的就難聽
Brianna avatarBrianna2008-12-31
每個人每天都該唸書不是沒考上專利師的就沒念書
Oscar avatarOscar2009-01-02
怕您誤解 我不是說這件事用278 而是理論基礎
Quanna avatarQuanna2009-01-04
M大您講的似乎也對 似乎也不對
Regina avatarRegina2009-01-08
特殊專業知識我認為難以定義 科技恐怕得考慮時間
現在的事實 可能是過去科技上的特殊專業知識
Erin avatarErin2009-01-11
只是因為後來的科技進步 特殊的專業知識才得以實證
進而成為普遍習知的知識 眾所週知的事實 事實不同證據
Mia avatarMia2009-01-14
然而現在的特殊專業知識 可能在未來發現是錯誤被推翻
Quanna avatarQuanna2009-01-19
這樣子的基礎下 強度與事實有程度差異 這就是專利特質
Enid avatarEnid2009-01-19
理論基礎的好處是用不變能應萬變 然而用的人 應如何用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9-01-21
"人"的思考訓練絕對重要
Eden avatarEden2009-01-25
結論是:智慧財產的審理有別與傳統的民刑事審理
傳統民刑事審理 事實是絕對的 證據則是相對的 浮動的
Ethan avatarEthan2009-01-26
然則智慧財產權 事實 證據 都是相對的 浮動的
Ivy avatarIvy2009-01-30
兩者皆可能隨科技發展有不同發現 定訴訟狀態卻只在當
Sarah avatarSarah2009-02-03
下的時間點 之後時間點新發現的事實與證據 都必須審查
Andrew avatarAndrew2009-02-08
加以考慮或加以排除 然則傳統民刑的新事證 卻是翻案利
器 正因智財考慮與處理的權利變動關係有這樣子的衡量
Mary avatarMary2009-02-12
請M大說明一下這裡怎麼用民訴278,別在碎碎唸不相干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