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 :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 法官若列為判決基礎,應依第八條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 並非以上訴救濟。
: 不過引申出來的,可能是一造故意留下裁判疏漏(判決理由不備),以作為日後
: 上訴理由。
:
我個人的看法認為,
法官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恐怕不是只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8條,
給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就能採為裁判之基礎。
因為,若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一、首先我們要了解此時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什麼性質,
(一)是否為「自由心證」?
遍查智審法並沒有任何條文,
授權技術審查官可以代替法院作出自由心證,
故此說顯不可採。
(二)是否為「證據方法」
查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方法有5種。
即人證(包含當事人及證人)、書證、鑑定、勘驗
而技術審查官的意見,和當事人、書證、勘驗顯然不同,
且若不同這五種證據方法之一,豈不是新創設一種新的證據方法。
故其在證據方法上,應是證人或是鑑定。
二、而若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證人或鑑定,
依照智審法第5條,技術審查官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技術審查官是不可以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所以技術審查官若為證人或鑑定人就應該要迴避,
在解釋上可能有兩種,
一是當了證人或鑑定人之後再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
二是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
管見的看法認為,為貫徹公平審理的原則,避免技術審查官公親變事主,
似宜採後說,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為適當。
當然上述的看法只是個人的淺見啦,
實際會怎麼走,就看智慧財產法院怎麼運作了。
--
專利師考試用書5折出清
http://tinyurl.com/77fxq9
--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 :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 法官若列為判決基礎,應依第八條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 並非以上訴救濟。
: 不過引申出來的,可能是一造故意留下裁判疏漏(判決理由不備),以作為日後
: 上訴理由。
:
我個人的看法認為,
法官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恐怕不是只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8條,
給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就能採為裁判之基礎。
因為,若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一、首先我們要了解此時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什麼性質,
(一)是否為「自由心證」?
遍查智審法並沒有任何條文,
授權技術審查官可以代替法院作出自由心證,
故此說顯不可採。
(二)是否為「證據方法」
查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方法有5種。
即人證(包含當事人及證人)、書證、鑑定、勘驗
而技術審查官的意見,和當事人、書證、勘驗顯然不同,
且若不同這五種證據方法之一,豈不是新創設一種新的證據方法。
故其在證據方法上,應是證人或是鑑定。
二、而若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證人或鑑定,
依照智審法第5條,技術審查官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技術審查官是不可以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所以技術審查官若為證人或鑑定人就應該要迴避,
在解釋上可能有兩種,
一是當了證人或鑑定人之後再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
二是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
管見的看法認為,為貫徹公平審理的原則,避免技術審查官公親變事主,
似宜採後說,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為適當。
當然上述的看法只是個人的淺見啦,
實際會怎麼走,就看智慧財產法院怎麼運作了。
--
專利師考試用書5折出清
http://tinyurl.com/77fxq9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