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 專利

By Tom
at 2008-12-23T19:04
at 2008-12-23T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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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roOptics (該死的伊朗人)》之銘言: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 : →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 : →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 → hotwingking: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 : 就小弟所知,技審官並沒有自為決定心證的權責。
: :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 : 第 4 條
: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 : 人為說明或發問。
: :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 :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 :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 : 也就是說,技審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爭點,協助法官行使闡明權,
: : 技審官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所以技審官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 : 而決定心證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權責,
: : 所以沒有上訴審技審官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的問題。
: 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 至於爭點 是雙方有爭執 而不是法院有爭執
: 法院爭執雙方不爭執的事 處分權主義何在
: 而且當事人雙方有失權效 技審官愛問就問
: 說真的有點糾問主義的色彩
我想這是你基於對制度的誤解,得出的錯誤結論吧…
: 至於辯論主義 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完全的攻擊防禦
: 技審官的重點在於法官無法自由心證 多了個人還是不能幫法官唸書
: 更何況技審官是否算專家都是問題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減
: 個人認為法條並沒有那麼偉大 還闡明云云
: 說的白話 小孩都懂的
: 這條是說 當法官不懂時
: 可以命技審官叫
: 當事人雙方不要在說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白話一點
: 證人不要在上課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簡單一點
: 證人 當事人說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審官 你講一遍
: 技審官 你看當事人說的喇叭是樂器還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鬧笑話
判斷刺叭是樂器還是器官並不技審官的工作,
技審官的工作是整理爭點,例如,告訴法官說,
原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樂器,
被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器官。
: 這樣的制度 有那麼偉大嗎
我覺得您還是先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唸完之後,
再來討論會比較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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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 : →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 : →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 → hotwingking: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 : 就小弟所知,技審官並沒有自為決定心證的權責。
: :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 : 第 4 條
: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 : 人為說明或發問。
: :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 :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 :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 : 也就是說,技審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爭點,協助法官行使闡明權,
: : 技審官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所以技審官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 : 而決定心證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權責,
: : 所以沒有上訴審技審官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的問題。
: 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 至於爭點 是雙方有爭執 而不是法院有爭執
: 法院爭執雙方不爭執的事 處分權主義何在
: 而且當事人雙方有失權效 技審官愛問就問
: 說真的有點糾問主義的色彩
我想這是你基於對制度的誤解,得出的錯誤結論吧…
: 至於辯論主義 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完全的攻擊防禦
: 技審官的重點在於法官無法自由心證 多了個人還是不能幫法官唸書
: 更何況技審官是否算專家都是問題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減
: 個人認為法條並沒有那麼偉大 還闡明云云
: 說的白話 小孩都懂的
: 這條是說 當法官不懂時
: 可以命技審官叫
: 當事人雙方不要在說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白話一點
: 證人不要在上課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簡單一點
: 證人 當事人說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審官 你講一遍
: 技審官 你看當事人說的喇叭是樂器還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鬧笑話
判斷刺叭是樂器還是器官並不技審官的工作,
技審官的工作是整理爭點,例如,告訴法官說,
原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樂器,
被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器官。
: 這樣的制度 有那麼偉大嗎
我覺得您還是先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唸完之後,
再來討論會比較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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