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US103核駁時的答辯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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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猜一下@_@

沒看到原文,僅代表個人意見。
※ 引述《barley (專利討論版試閱中)》之銘言:
: 關於被103核駁 其為兩引證案合併時
: 可以用1. 引證案並沒有揭露合併的動機
舉例來說

申請案A+B(筆頭蓋上附有橡皮擦的自動鉛筆)

引證1:A(有皮頭蓋的自動鉛筆)
引證2:B(筆型橡皮擦)

請求項的所有技術已由引證1、2揭露。

但是引證案1、2均未揭露將另一引證與之結合的提示。

所以倒可以用這個理由來申復。

但是我覺得在申復的時候,CLAIM應該將技術特徵間的聯結關係寫上以茲區隔會比較好。

另為要將不同技術特徵結合,如果中間有推論過程或是技術理由的話,

將其動機以技術特徵的方式寫到CLAIM去,比較容易說服審查人員。
: 或 2. 兩引證案屬於不同領域
: 的理由進行答辯
: 關於上述1 要如何判斷引證案有無合併的動機呢?
: 又
: 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以上述理由成功的答辯過呢??
當審查人員選用了特定前案作為引證案的時候,

通常表示他認為有足夠的動機組合前案中的技術特徵。

硬是去申復而不思考如何修正CLAIM的話,就算過得了審查人員那關,

說不定在舉發時也會被捉到。

也有另一種情況,是審查人員認為結合技術特徵的動機在說明書中尚不明確。

這時候倒可以在申復理由中補強,以明確界定申請案確具進步性。

這樣的話,有可能在審查人員這關也會過。
: 或是什麼時候會提出這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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