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幾天台灣新專利法就要上路了
其中有個審查程序上的大改變叫做 FOA
當發了FOA後 發明人就不能任意變動專利範圍
專利局的意思是 FOA要減少審查的負擔 加速審查的進行
但是小弟有個問題
在新版審查基準中 只提到FOA後的限縮專利範圍僅限附加式限縮
但是卻從未提到 禁止從說明書中加入新特徵至申請專利範圍
換言之 收到FOA後 還可以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嗎?
如果可以的話 那有沒有FOA 不是都一樣...
反正 發明人都可以再加特徵 審查委員還是得要再搜尋...
感覺不出哪裡加速了...
請問大家 接到FOA後可否從說明書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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