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專利法的最後通知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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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幾天台灣新專利法就要上路了

其中有個審查程序上的大改變叫做 FOA

當發了FOA後 發明人就不能任意變動專利範圍

專利局的意思是 FOA要減少審查的負擔 加速審查的進行


但是小弟有個問題

在新版審查基準中 只提到FOA後的限縮專利範圍僅限附加式限縮

但是卻從未提到 禁止從說明書中加入新特徵至申請專利範圍

換言之 收到FOA後 還可以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嗎?

如果可以的話 那有沒有FOA 不是都一樣...

反正 發明人都可以再加特徵 審查委員還是得要再搜尋...


感覺不出哪裡加速了...


請問大家 接到FOA後可否從說明書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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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2-12-29
小弟認為你說的很有道理,看來我要再回去翻一下新的審查基
準了。印象中,日本專利實務是修正後與修正前的請求項要符
合單一性,台灣不知道是不是也這樣。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1-02
可以定義一下什麼是「附加式限縮」、「新特徵」
嗎?
Leila avatarLeila2013-01-03
至於有沒有加速要看是跟什麼狀況來比較。
Zanna avatarZanna2013-01-07
日本的禁止偏移規定,台灣此次修法並未納入。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1-07
日本相關規定可以看之前智慧財產月刊黃文儀老師的文章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1-11
最後通知跟美國的FINAL OA是不是有那麼點像阿?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1-14
P大不一樣,最後通知是指下一次就要發審定(Final OA)。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1-17
I大應該是誤會了(?) 審定應該是advisory ...(?)
Dinah avatarDinah2013-01-19
FOA 是審定 AA(advisory action) 是薦請進行訴願函
AA 沒有規定一定要發 但是原則上都會發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1-21
原來 小的受教了 XD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1-29
這期聖島實務報導有,可上官網看,觀念比較清楚
Enid avatarEnid2013-02-02
看了實務報 不過好像是審查基準剪貼而已..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