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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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所以說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 若A案是發明(新型),B案是新型(發明)
: 在申請人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發明或新型,
: 只會給先申請的A案專利權嗎?

這個問題有趣 所以討論一下
A案為先案 但B案在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新型不實審 所以無論 A 或 B為新型 應皆可拿到專利權 只要符合新型要件

A為發明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新型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發明 B為新型 兩者應都會拿到專利權 因為B不實審

皆為新型亦皆都會拿到專利權

: 如果申請人相同的話,其實可以考慮修正請求項,讓a與b的請求項,保護範圍不同。
: 只是新型領證後,不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更正,將相同的請求項刪除?
: 或將範圍較小的請求項留給新型,但範圍較大的請求項留給發明?
: 個人認為應該可以,但不確定,再請各位先進指教。


這個問題也很有趣

首先 新型領證後 更正時機為何?

看一下tipo的說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6&ctNode=6683&mp=1

第三節 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

一、補充修正、更正之時機
(一) 審定公告中專利申請案經審定公告後,發生暫准專利之效力。若於公告
期間內,他人或專利專責機關發現有不予專利之理由,而對之提起異議或依職權審查,申
請人為排除異議理由或依職權審查之事由,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
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專責機關指示補充修正說明書及圖式。
(二) 請准專利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其專利
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之情事,或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誤記之事項或不明瞭之記載時,
得主動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於他人對之提起舉發時,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七
十三條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
專責機關指示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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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修正新型是因為範圍過廣 結果你修完新型後

又將相同你認為過廣的請求項拿去申請

這會產生一個問題 就是「禁反言」

不過禁反言會在 審查 舉發 或在法院生效 是不確定的

但這樣的方式是有問題的

以上是個人一點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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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3-03
有意思 B新型是可以AB都拿到專利權 不過B可被舉發掉
Jake avatarJake2015-03-05
23條是規定說明書,claim,圖示內容相同
Elvira avatarElvira2015-03-08
即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適用
Zanna avatarZanna2015-03-11
b理論上不應准,但實際上可能tipo不察而獲准
Mary avatarMary2015-03-11
這裡不會論23因為是同人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3-13
將它解釋成,相對於A案,B案的範圍太廣。
這樣子應該就不會有禁反言的問題了。
George avatarGeorge2015-03-14
不好意思沒仔細看到是同人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3-15
兩專利之間應不會有禁反言問題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03-18
如果是法官認定的 一切都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