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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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先進,以下是我對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理解,

不知道是否有誤,請各位指正一下,謝謝~

假設有一前案A 與 後案B,兩者說明書內容一致,且保護範圍之內容均出現於說明書中,

若: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申請人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申請人擇一。
-申請人不同--> 依據專利法第23條,B案因擬制喪失新穎性而不予專利。

2.保護範圍不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申請人相同--> 不受專利法23條之規範,均得予以專利權。
-申請人不同--> 依據專利法第23條,B案因擬制喪失新穎性而不予專利。

3.若B案之優先權日與A案之申請日相同:

-申請人相同,且保護範圍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申請人擇一。
-申請人相同,但保護範圍不同-> 均得予以專利權。

-申請人不同,保護範圍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兩方申請人協議。
-申請人不同,保護範圍不同-> 均得予以專利權。

以上,煩請各位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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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15-02-28
不用擇一,擇一只發生在同日同人申請
Elma avatarElma2015-03-01
同人就是只給先申請案專利權
Elvira avatarElvira2015-03-03
我說的是第一種情況
Mary avatarMary2015-03-06
你可以去智慧局官網找逐條釋義 31條的部分就有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