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先進,以下是我對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理解,
不知道是否有誤,請各位指正一下,謝謝~
假設有一前案A 與 後案B,兩者說明書內容一致,且保護範圍之內容均出現於說明書中,
若: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申請人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申請人擇一。
-申請人不同--> 依據專利法第23條,B案因擬制喪失新穎性而不予專利。
2.保護範圍不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申請人相同--> 不受專利法23條之規範,均得予以專利權。
-申請人不同--> 依據專利法第23條,B案因擬制喪失新穎性而不予專利。
3.若B案之優先權日與A案之申請日相同:
-申請人相同,且保護範圍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申請人擇一。
-申請人相同,但保護範圍不同-> 均得予以專利權。
-申請人不同,保護範圍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兩方申請人協議。
-申請人不同,保護範圍不同-> 均得予以專利權。
以上,煩請各位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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