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所得稅

By Una
at 2005-12-20T20:13
at 2005-12-20T20:13
Table of Contents
: : ------------------------------------------------------------------------
: 同上例, 父
: 每年孳息 (孳息
: 父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無 現值) 子 無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註二>
: 父
: --------------------------------------------------------------------------
: 同上例,
: 每年孳息 子
: 公司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孳息 無 子 無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現值)
: 公司
所以 妳這邊信託人為公司時 自然人為受益人時 是所得稅會課兩次沒錯對吧?
一次是針對權利 一次是針對之後實現的部分 對嗎? 要弄清楚妳所指涉的對象
後才說的下去
不然就雞同鴨講@
那如果答案是是的話我現在針對權利(請求權)的部分又有點疑問了(不論信託人是營利事業
或自然人)
妳說當信託人是自然人時 先針對贈與的權利課稅(贈與稅法5之1)之後所得實現再對所得
課稅(所得稅法3之4)
信託人是營利事業時 對受益人對權利先課所得稅之後當實現時再對所得課稅
理解沒錯吧?! (如此比較於一般贈與時視主體不同只課贈與稅或所得稅是不是多了一層
除非可以抵)
根據贈與稅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財產"指動產 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以權利之贈與也是贈與稅法之客體 那既然它是贈與稅的客體 那自然會符合
所得稅法4條17款的因贈與所得之"財產" 不是應該免所得稅?
再來 說權利和之後的所得實現不是同一稅捐客體 這我現在也有一點疑問
請求權是對未來所得實現的期待 基本上還是同一稅捐客體 怎麼說?因為這樣假設好了
比如說 下個月的薪資請求權是五萬元 那之後實際領到還是伍萬元 它的實體利益(或表彰
的負稅能力應該是相同的)
不然先對妳明年的薪資請求權先課個所得稅 等妳拿到後再課一次所得稅如何?
再股票孳息應該也是一樣的 只是其額數尚未確定 但是它的實體利益與實現後還是一樣
所以 除非之前對所謂請求的權利所課的稅可以抵繳 不然我覺得實際上對期待課稅又對
實現後的所得課稅就是重複課徵 其經濟之實質是同一的
當然 這邊會有一問題 就是稅捐規避(或合法節省?)的問題
通常當贈與的不是權利而是一般財產時 通常那財產本身贈與人在拿到
那筆財產時已上過所得稅或其他稅捐 贈與時再課徵贈與稅
但當贈與的是債權時(比如薪資請求權 租金請求權 或其他債權請求權如財產交易的請求權
...等)
在還沒實現的時候就贈與出去 贈與人所得就還沒有實現 就只需繳贈與稅即有節稅空間
(實務上關於此作法為何?)
把問題先簡化好了 先把信託問題抽離
當贈與人把它的薪資請求權 租金請求權 或股息分派請求權贈與他人時
如何處理 ?
p.s.妳那個孳息現值的計算我看不大懂 權利價值的計算不是依10條之2? 我會計不大懂
也沒學過微積分 看不大懂妳註1 註2關於權利(孳息請求權)推計現值的計算~~
: : ------------------------------------------------------------------------
: : 假設那個折算的利率是1%好了,
: : 那麼(1.01)^15大約等於1.16
: : 所以:
: : <註一>$1,000萬/1.16=862
: : 我累了,等下再補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表 Orz
: <註二>計算方式:(本金-本金折現)=孳息現值
: 故等於 1,000萬元-862萬元=$138萬元
: 不是重複課稅喔,一邊是對那八百多萬,一邊是對那一百多萬 ^^
: (而且其實重複課稅的意思是不同課稅主權,對相同課稅客體
: 加以課稅,這裡的課稅客體本來就是不一樣的)
--
: 同上例, 父
: 每年孳息 (孳息
: 父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無 現值) 子 無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註二>
: 父
: --------------------------------------------------------------------------
: 同上例,
: 每年孳息 子
: 公司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孳息 無 子 無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現值)
: 公司
所以 妳這邊信託人為公司時 自然人為受益人時 是所得稅會課兩次沒錯對吧?
一次是針對權利 一次是針對之後實現的部分 對嗎? 要弄清楚妳所指涉的對象
後才說的下去
不然就雞同鴨講@
那如果答案是是的話我現在針對權利(請求權)的部分又有點疑問了(不論信託人是營利事業
或自然人)
妳說當信託人是自然人時 先針對贈與的權利課稅(贈與稅法5之1)之後所得實現再對所得
課稅(所得稅法3之4)
信託人是營利事業時 對受益人對權利先課所得稅之後當實現時再對所得課稅
理解沒錯吧?! (如此比較於一般贈與時視主體不同只課贈與稅或所得稅是不是多了一層
除非可以抵)
根據贈與稅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財產"指動產 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以權利之贈與也是贈與稅法之客體 那既然它是贈與稅的客體 那自然會符合
所得稅法4條17款的因贈與所得之"財產" 不是應該免所得稅?
再來 說權利和之後的所得實現不是同一稅捐客體 這我現在也有一點疑問
請求權是對未來所得實現的期待 基本上還是同一稅捐客體 怎麼說?因為這樣假設好了
比如說 下個月的薪資請求權是五萬元 那之後實際領到還是伍萬元 它的實體利益(或表彰
的負稅能力應該是相同的)
不然先對妳明年的薪資請求權先課個所得稅 等妳拿到後再課一次所得稅如何?
再股票孳息應該也是一樣的 只是其額數尚未確定 但是它的實體利益與實現後還是一樣
所以 除非之前對所謂請求的權利所課的稅可以抵繳 不然我覺得實際上對期待課稅又對
實現後的所得課稅就是重複課徵 其經濟之實質是同一的
當然 這邊會有一問題 就是稅捐規避(或合法節省?)的問題
通常當贈與的不是權利而是一般財產時 通常那財產本身贈與人在拿到
那筆財產時已上過所得稅或其他稅捐 贈與時再課徵贈與稅
但當贈與的是債權時(比如薪資請求權 租金請求權 或其他債權請求權如財產交易的請求權
...等)
在還沒實現的時候就贈與出去 贈與人所得就還沒有實現 就只需繳贈與稅即有節稅空間
(實務上關於此作法為何?)
把問題先簡化好了 先把信託問題抽離
當贈與人把它的薪資請求權 租金請求權 或股息分派請求權贈與他人時
如何處理 ?
p.s.妳那個孳息現值的計算我看不大懂 權利價值的計算不是依10條之2? 我會計不大懂
也沒學過微積分 看不大懂妳註1 註2關於權利(孳息請求權)推計現值的計算~~
: : ------------------------------------------------------------------------
: : 假設那個折算的利率是1%好了,
: : 那麼(1.01)^15大約等於1.16
: : 所以:
: : <註一>$1,000萬/1.16=862
: : 我累了,等下再補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表 Orz
: <註二>計算方式:(本金-本金折現)=孳息現值
: 故等於 1,000萬元-862萬元=$138萬元
: 不是重複課稅喔,一邊是對那八百多萬,一邊是對那一百多萬 ^^
: (而且其實重複課稅的意思是不同課稅主權,對相同課稅客體
: 加以課稅,這裡的課稅客體本來就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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