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 須申報移轉現值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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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偶互贈土地自今年元月16日開始,已修正須提出申請才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指

出,因應這項變革與稅捐機關管理需要,自元月16日開始,不論是否申請免課徵土增稅的

夫妻互贈土地案件,均要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在1月14日經總統公告生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該修

正案應自1月16日生效。修正案中已將配偶互贈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條文,修改為得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財政部表示,配偶互贈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在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以便

供稅捐機關審核適用免課土增稅規定。

財政部強調,未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夫妻互贈土地案件,自修法生效日後,將

適用需課徵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稅法修正改為須申請才可免課徵土增稅,其因鑑於配偶互贈土地一律免課土

增稅,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還是要以土地第一次贈與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稅,為考量當事人有可能在贈與時即有意願繳稅,因此修法改

為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課徵或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互贈土地自今年1月16日起改為申請後才免課徵土增稅,凡是發生在1月16日以後的案

件都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昨天也表示,在1月16日以前的配偶互贈土地案件仍適

用舊法。

【2004/0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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