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細則未訂定 企業難遵循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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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會計專家指出,營所稅查核準則中雖已新增移轉訂價的計算方式,符合國際趨勢,但財政

部至今未訂定相關執行細則,部分規定也有矛盾之處,有必要儘速釐清,以利企業遵循。

財政部日前已於查核準則中規定,企業進行跨國交易時,得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再售

價格法、成本加價法申報所得額。不過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德豐表示,很多企業其

實無法適用這三種計算模式,因此勢必得採行法規中「其他財政部規定的方法」,但究竟

所指為何、納稅義務人須提供哪些佐證資料以供查核?都有待進一步明定。

「政府要介入,就必須制定更明確的法令規範,來反映經濟實質表現,」安侯建業會計師

事務所副總經理陳嘉宜表示,移轉訂價的概念,說穿了只是政府基於稅收角度,針對不合

常規的交易,以人為方式說服企業如何訂價,並藉此規範不當的避稅管道。因此,如何說

服納稅人,調整後的訂價模式已反映真實市場狀況,至為必要。

「就像宏碁和華碩,都是賣電腦,但整體營運模式、產品走向、投資考量都孑然不同,」

她舉例,不同商品的經銷商能否視為可比較、而界定的業別規模應該多大多小?必須在法

令中釐清,「否則政府干涉的缺陷將被迫放大。」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張衛義則強調,不同國家的移轉訂價細部規範自有

不同,「符不符合自身使用需求,才是立法重點,」而此次查核準則中,規定納稅人「得

依序採行」三種計算方式,缺乏強制性,執行上也有矛盾之處。

張衛義指出,國外做法多要求企業經過合理分析及佐證,擇定最佳計價方式 (best metho

d),且因其屬於事前估算,最早立法的美國即強制規定,企業須提供關係人交易的文件、

佐證資料,做為稽徵機關查核之用,否則違法。

「規範越明確,對徵納雙方造成的困擾也越小,」他指出,尤其今天商業環境中,研發、

生產、行銷往往集中在同一供應鏈之下,利潤分攤的認定計算,更須從各個層面加以分析

明定。

陳嘉宜表示,以經濟角度進行利潤的合理分析,一般包括企業功能、資產、承擔風險等三

大考量,而由於產銷過程中對於各項成本利潤的認列,專業知識要求極高,可預見未來稅

務部門的人員將更受企業重視,以對營運布局做出整體規劃。

【2004/0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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