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課贈與稅 二親等間股票交易留證明 - 稅務

By Olive
at 2009-07-07T09:06
at 2009-07-07T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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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親屬之間若有買賣股票交易,要注意留下支付價款證明,以免被
國稅局認定是贈與,未申報贈與將會被補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區一位甲君在94年10月12日時,將其名下約193萬股未上市公司
股票移轉給哥哥,被南區國稅局核定是二親等親屬之間移轉財產。因甲君提出證明,其中
40萬股是返還哥哥,但其餘153萬股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因此南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甲君贈與哥哥總額1,463萬餘元,應遺產稅額270萬元。甲君
申請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
得知買賣雙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的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也就是民眾如有二親等間買賣
財產的情形,要主張並非屬贈與,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的證明文件,以免因證據不足而遭
課徵贈與稅。
至於股票價值的計算方式,若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贈與日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贈與
價值,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則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計算;若為興櫃股票,應
依「贈與日股票最後成交價」計算,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
交價」計算贈與價值;若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贈
與價值。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3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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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認定是贈與,未申報贈與將會被補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區一位甲君在94年10月12日時,將其名下約193萬股未上市公司
股票移轉給哥哥,被南區國稅局核定是二親等親屬之間移轉財產。因甲君提出證明,其中
40萬股是返還哥哥,但其餘153萬股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因此南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甲君贈與哥哥總額1,463萬餘元,應遺產稅額270萬元。甲君
申請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
得知買賣雙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的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也就是民眾如有二親等間買賣
財產的情形,要主張並非屬贈與,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的證明文件,以免因證據不足而遭
課徵贈與稅。
至於股票價值的計算方式,若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贈與日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贈與
價值,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則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計算;若為興櫃股票,應
依「贈與日股票最後成交價」計算,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
交價」計算贈與價值;若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贈
與價值。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3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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