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陳小姐詢問:公司於解散清算時,有應行繳納的稅捐或罰鍰,清算人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所稱的稅捐,
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應納之稅捐及罰鍰而言。所以公司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
的稅捐及罰鍰者,清算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負繳納的義務。
【2009/07/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1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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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所稱的稅捐,
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應納之稅捐及罰鍰而言。所以公司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
的稅捐及罰鍰者,清算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負繳納的義務。
【2009/07/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1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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