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迂迴贈子女 從嚴查稅 - 稅務
By Isla
at 2009-07-07T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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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假藉公設地漏稅的新手法,財政部下令,利用贈與子女免稅公設地,再由子女轉贈政
府取得容積獎勵,事後經由合建分屋無償取得應稅財產的迂迴贈與行為,一律要對贈與人
課徵贈與稅。
不過財政部同意提供「免罰假期」,已指示國稅局這類藉由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
,以取得可移轉容積的特性,達到逐步完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的避稅案件,凡實質贈與移
轉財產的行為,發生在今(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據瞭解,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已經發現有子女受贈公設地後,轉贈政府取得容積獎勵
,再與父母合建,意圖規避贈與稅的案例。財政部要求,全台五個國稅局均應朝對贈與人
課稅的原則,同步清查轄區內有無類似贈與的避稅案件。這種贈與型態要課稅,主要即依
照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依據北區國稅局查獲的案例,一位納稅人A在93年8月間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在
同年9月完成登記,其子女在完成登記後三天,轉贈地方政府並取得容積獎勵。
納稅人A並在94年1月以本人為負責人的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的可移轉容積合建,子女
在96年間獲配售屋款。財政部認為,這種先贈與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手法,是為達到
最終移轉獲配房屋售款的避稅目的,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應視同贈與人自始即是贈與合建
後的房地產給子女,並非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因此發布行政命令,規定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其子女
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的容積後,贈與再以本人為負責人的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的
可移轉容積合建的贈與模式,均應按子女獲配的售屋款對贈與人課稅。
由於財政部已訂定補稅免罰的輔導期,財政部強調,凡有類似迂迴贈與行為的納稅人,應
主動申報繳稅,9月1日之後,被查獲未報繳贈與稅者,不再享有免罰優惠,除補稅之外還
要加處罰鍰。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3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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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取得容積獎勵,事後經由合建分屋無償取得應稅財產的迂迴贈與行為,一律要對贈與人
課徵贈與稅。
不過財政部同意提供「免罰假期」,已指示國稅局這類藉由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
,以取得可移轉容積的特性,達到逐步完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的避稅案件,凡實質贈與移
轉財產的行為,發生在今(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據瞭解,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已經發現有子女受贈公設地後,轉贈政府取得容積獎勵
,再與父母合建,意圖規避贈與稅的案例。財政部要求,全台五個國稅局均應朝對贈與人
課稅的原則,同步清查轄區內有無類似贈與的避稅案件。這種贈與型態要課稅,主要即依
照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依據北區國稅局查獲的案例,一位納稅人A在93年8月間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在
同年9月完成登記,其子女在完成登記後三天,轉贈地方政府並取得容積獎勵。
納稅人A並在94年1月以本人為負責人的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的可移轉容積合建,子女
在96年間獲配售屋款。財政部認為,這種先贈與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手法,是為達到
最終移轉獲配房屋售款的避稅目的,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應視同贈與人自始即是贈與合建
後的房地產給子女,並非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因此發布行政命令,規定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其子女
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的容積後,贈與再以本人為負責人的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的
可移轉容積合建的贈與模式,均應按子女獲配的售屋款對贈與人課稅。
由於財政部已訂定補稅免罰的輔導期,財政部強調,凡有類似迂迴贈與行為的納稅人,應
主動申報繳稅,9月1日之後,被查獲未報繳贈與稅者,不再享有免罰優惠,除補稅之外還
要加處罰鍰。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3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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