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問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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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家人想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用來申報遺產稅時進行節稅
但是有一個問題


因為被繼承人跟生存配偶的財產差異很大

假設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後為100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後,假設為1100萬元

請問是否可以只填寫1000萬元?或甚至是只寫500萬元?

因為假設全額填寫,的確可以節稅
但是,卻會造成後續遺產分配上的問題
因為請求權1100萬元,就一定要分到1100萬元的財產對嗎?


另外請問,當行使這個請求權分配財產的時候
當初在表格計算表中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如:道路用地公告價值100萬
可以作為分配的請求權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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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3-31
1.要先扣掉1030-1的數額,就跟生前的債務一樣。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4-04
2.有權利不行使,或只要部分是可以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4-06
3.行使了多少,生存方就拿到多少財產。也要注意規劃。
Jacob avatarJacob2013-04-06
4.道路用地這點看不太懂,若用那地去抵100萬的1030-1, 那能
扣得也少掉100,好像沒什麼用?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4-06
扣掉之後跟數字沒啥關係 只是不知道可不可以拿來分配
Lucy avatarLucy2013-04-09
覺得是可以 就拿土地來抵債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4-11
《民法》第1030-1條扣除額是由國稅局計算出結果,並不
是納稅義務人可以任意申報的。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4-13
生存配偶起碼要分到由國稅局計算出的《民法》第1030-1
條扣除額的財產。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4-16
性質是生前債務,國稅局不會幫忙算的,報得合理就可
Joe avatarJoe2013-04-17
《民法》第1030-1條扣除額,在實務上申報是有個表格要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4-17
填的,我不知道要如何掰出這個金額來,那都是要有實際
的東西來佐證的。
Yuri avatarYuri2013-04-19
建議去找有這類案件經驗的地政士來處理,因為這類案件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4-24
有許多要注意的細節。
Puput avatarPuput2013-04-25
這可放心,婚姻關係常延續幾十年,且此屬夫妻間之債務,國稅局
Harry avatarHarry2013-04-30
不會強要人民舉證幾十年前某筆財產如何取得
Erin avatarErin2013-05-03
看過一些卷宗,通常這邊沒啥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