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之查稅規則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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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現在遇到了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行為的問題

簡單說就是我爸媽借給我哥500萬在大陸買房子

在精華區贈與稅的地方 進去第一個文章就是關於這個的報導

(2002/9/30 經濟日報)

裡面列出了幾個原則

例如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證明

2.借款人還款的記錄證明

3.借款原因 用途說明

我看到這個報導後很高興 開始在網路上搜尋

但是找不到這個查稅參考原則

打電話到國稅局問 他們也說不知道有這個原則

然後告訴我基本上他們都一定是從嚴認定 所以基本上都先認定為贈與

由當事人舉證(我覺得這個地方有問題 精華區有說是要國稅局先付舉證責任)

他們會個案認定

想請問各位有沒有人遇到實際案例過 國稅局會怎麼刁難呢??

另外有人看過這個查稅原則的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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