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申請專利權 - 專利
By Elma
at 2012-12-17T15:31
at 2012-12-17T15:3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omochiao (homochiao)》之銘言:
: 各位板友大家好,小妹有一個實務上的專利權問題想請教各位
: 前幾年小妹在美國念書,在一個分組的作業中,和組員們共同完成了一個程式
: 最近有家美國的公司想要使用我們設計的這個程式,並且願意支付我們費用。
: 我的問題是:
: 設計這個程式的組員分別來自不同的國家,如果我們想要申請專利(或者是著作權?)
: 是否需要在組員們各自所屬的國家申請,還是只要在美國申請專利權即可?
: 又或者是美國以及所屬國兩地皆須申請呢?
: 如果要在美國申請專利,必須完成哪些程序,以及要向哪個單位申請呢?
: 上面的兩個問題,小妹在法律板發文得到的答案是
: 1.必須在美國申請(屬地主義)
: 2.美國的承辦單位是USPTO,並建議直接請事務所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 想再請教瞭解實務操作的板友,台灣的事務所是否有再承接這種跨國申請的case呢?
: 其收費方式為何?台灣有哪家專門的事務所可以推薦嗎?
: 麻煩板上的高手為小女子解惑,萬分感激~~
1) program code本身僅有著作權,且著作權本身不用申請,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2) 可能可專利之標的為該program所用之方法(一套演算法,可以產生一具體之效果
至於要到怎樣才為適格標的,請參35 USC 101)
3) 專利為屬地主義,請向每個國家的專利局(智財局、歐洲諸國則為EPO)申請
4) 大部分的所都有承辦,沒有推薦也沒有不推薦,想要怎樣的品質就要怎樣的花費
看看人家歐洲一個案子八千EURO,台灣一個案子......(默)
5) 台灣行情範圍很大,單台灣案有一件一萬不到的,也有一件三五萬的
美國案有一件四五萬的,也有一件十五萬的~"~
6) 第五項所指為服務費,且僅只於新案撰稿+申請,每次答辯則逐次收費
但亦有所謂"包案",也就是一次付款答辯到過或成為死案
7) 死案可以委託p所死馬當活馬醫,請指名piglauhk
--
: 各位板友大家好,小妹有一個實務上的專利權問題想請教各位
: 前幾年小妹在美國念書,在一個分組的作業中,和組員們共同完成了一個程式
: 最近有家美國的公司想要使用我們設計的這個程式,並且願意支付我們費用。
: 我的問題是:
: 設計這個程式的組員分別來自不同的國家,如果我們想要申請專利(或者是著作權?)
: 是否需要在組員們各自所屬的國家申請,還是只要在美國申請專利權即可?
: 又或者是美國以及所屬國兩地皆須申請呢?
: 如果要在美國申請專利,必須完成哪些程序,以及要向哪個單位申請呢?
: 上面的兩個問題,小妹在法律板發文得到的答案是
: 1.必須在美國申請(屬地主義)
: 2.美國的承辦單位是USPTO,並建議直接請事務所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 想再請教瞭解實務操作的板友,台灣的事務所是否有再承接這種跨國申請的case呢?
: 其收費方式為何?台灣有哪家專門的事務所可以推薦嗎?
: 麻煩板上的高手為小女子解惑,萬分感激~~
1) program code本身僅有著作權,且著作權本身不用申請,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2) 可能可專利之標的為該program所用之方法(一套演算法,可以產生一具體之效果
至於要到怎樣才為適格標的,請參35 USC 101)
3) 專利為屬地主義,請向每個國家的專利局(智財局、歐洲諸國則為EPO)申請
4) 大部分的所都有承辦,沒有推薦也沒有不推薦,想要怎樣的品質就要怎樣的花費
看看人家歐洲一個案子八千EURO,台灣一個案子......(默)
5) 台灣行情範圍很大,單台灣案有一件一萬不到的,也有一件三五萬的
美國案有一件四五萬的,也有一件十五萬的~"~
6) 第五項所指為服務費,且僅只於新案撰稿+申請,每次答辯則逐次收費
但亦有所謂"包案",也就是一次付款答辯到過或成為死案
7) 死案可以委託p所死馬當活馬醫,請指名piglauhk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12-12-20T05:40
at 2012-12-20T05:40
By Noah
at 2012-12-21T22:08
at 2012-12-21T22:08
By Yuri
at 2012-12-22T12:00
at 2012-12-22T12:00
By Erin
at 2012-12-26T10:02
at 2012-12-26T10:02
By Connor
at 2012-12-29T04:42
at 2012-12-29T04:42
By Sierra Rose
at 2013-01-01T10:17
at 2013-01-01T10:17
By Lucy
at 2013-01-01T13:39
at 2013-01-01T13:39
Related Posts
美國案的問題
By Hedy
at 2012-12-17T11:13
at 2012-12-17T11:13
跨國申請專利權
By Eden
at 2012-12-17T09:46
at 2012-12-17T09:46
美國案的問題
By Rebecca
at 2012-12-15T02:13
at 2012-12-15T02:13
美國案的問題
By Christine
at 2012-12-15T00:56
at 2012-12-15T00:56
歐洲統一專利制度 意義重大
By Steve
at 2012-12-14T11:29
at 2012-12-14T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