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投資型保單 - 投資
By Ina
at 2007-07-18T14:10
at 2007-07-18T14: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uoyu (^_^)》之銘言:
: ※ 引述《pugay (11)》之銘言:
: : 版上很多人都拿實質課稅這把大刀在砍
: : 但是"實質課稅"跟"租稅法律正義"往往都是糾纏不清
: : 長期規劃合法做 1.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
: : 2.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
: : 3.保險法第112條
: : "實質課稅"還能打的過"租稅法律正義"嗎?
: : 除了上面之外還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 依據
: : 1.75年第1644號判決
: : 2.行政程序法第8,117,119條
: : 3.大法官釋字會議第525號
: : 正常用投資型保單,不要躉繳,保費大於保額,死亡兩年內
: : "意圖"規避遺產,現有案例用"實質課稅"也是因類似上述錯誤規劃
: : 不代表實質課稅就可以無限上綱,如果照版友這樣解釋
: : 所有規劃都沒用,實質課稅一砍誰還躲的掉?
: 要做租稅規劃有很多明確的道路可以走
: 利用不動產 控股公司 海外規劃等等
: 很多道路是法律明白規定可以讓錢變身的
: 利用投資型保單我只能說有其風險
: 人人都知道買基金是投資的行為
: 而投資獲利是否屬於遺產或是其他名目還不一定
: 這一點很難說是"信賴保護原則"
: 如果是很久以前的一般壽險給付超過3000萬
: 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免受最低稅負影響
: 因為以前規定的很清楚
: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不動產缺點是紀錄性資產,但現階段的確是比較好規劃手法,而控股公司海外規劃
一樣有很多風險這在之前討論串也提到很多,我自己也剛好因為這樣找了很多資料
目前不同意見問題點
1.短期規劃投資型,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是一筆名目"死亡給付"
但現有案例都是想利用遺贈稅法第16條來逃,可是躲不過實質課稅跟一堆法令
2.長期規劃投資型,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以及通報的名目還是"死亡給付"
依據"租稅法律正義",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先不提長年國稅局追查困難
也不提搭配信托可取得免稅證明,就依現行法令來討論,除非修法不然
名目認定就是依據現行法令亦即保險公司給付名目"死亡給付" 不是嗎?
3.再來回推到原本追查的順序,人掛了-->國稅局去查-->金流異常-->扣稅
-->不服打行政救濟-->扣OR不扣
依照正常規劃金流是沒問題的,要走到上面討論這麼多是有一點難度
4.提這麼多不是要說投資型一定可以節稅,但是也非完全不能節稅
目前國稅局就是打迷糊仗,不可能去公佈這樣做一定可以節或一定不能節
這樣他才有捉做錯的人機會,但也是因為有這個漏洞才有最低比例制,
把甲型的節稅功能完全鎖死,如果這麼擔心又想規劃的人可以來找我
我可以提供如何規劃可以拿到國稅局免稅證明
--
: ※ 引述《pugay (11)》之銘言:
: : 版上很多人都拿實質課稅這把大刀在砍
: : 但是"實質課稅"跟"租稅法律正義"往往都是糾纏不清
: : 長期規劃合法做 1.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
: : 2.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
: : 3.保險法第112條
: : "實質課稅"還能打的過"租稅法律正義"嗎?
: : 除了上面之外還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 依據
: : 1.75年第1644號判決
: : 2.行政程序法第8,117,119條
: : 3.大法官釋字會議第525號
: : 正常用投資型保單,不要躉繳,保費大於保額,死亡兩年內
: : "意圖"規避遺產,現有案例用"實質課稅"也是因類似上述錯誤規劃
: : 不代表實質課稅就可以無限上綱,如果照版友這樣解釋
: : 所有規劃都沒用,實質課稅一砍誰還躲的掉?
: 要做租稅規劃有很多明確的道路可以走
: 利用不動產 控股公司 海外規劃等等
: 很多道路是法律明白規定可以讓錢變身的
: 利用投資型保單我只能說有其風險
: 人人都知道買基金是投資的行為
: 而投資獲利是否屬於遺產或是其他名目還不一定
: 這一點很難說是"信賴保護原則"
: 如果是很久以前的一般壽險給付超過3000萬
: 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免受最低稅負影響
: 因為以前規定的很清楚
: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不動產缺點是紀錄性資產,但現階段的確是比較好規劃手法,而控股公司海外規劃
一樣有很多風險這在之前討論串也提到很多,我自己也剛好因為這樣找了很多資料
目前不同意見問題點
1.短期規劃投資型,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是一筆名目"死亡給付"
但現有案例都是想利用遺贈稅法第16條來逃,可是躲不過實質課稅跟一堆法令
2.長期規劃投資型,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以及通報的名目還是"死亡給付"
依據"租稅法律正義",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先不提長年國稅局追查困難
也不提搭配信托可取得免稅證明,就依現行法令來討論,除非修法不然
名目認定就是依據現行法令亦即保險公司給付名目"死亡給付" 不是嗎?
3.再來回推到原本追查的順序,人掛了-->國稅局去查-->金流異常-->扣稅
-->不服打行政救濟-->扣OR不扣
依照正常規劃金流是沒問題的,要走到上面討論這麼多是有一點難度
4.提這麼多不是要說投資型一定可以節稅,但是也非完全不能節稅
目前國稅局就是打迷糊仗,不可能去公佈這樣做一定可以節或一定不能節
這樣他才有捉做錯的人機會,但也是因為有這個漏洞才有最低比例制,
把甲型的節稅功能完全鎖死,如果這麼擔心又想規劃的人可以來找我
我可以提供如何規劃可以拿到國稅局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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