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若房仲未涉承攬 不須繳印花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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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梁任瑋/台北報導

專營買賣房屋的房仲公司,是否需要在簽立委託契約時,便預先繳交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房仲公會全聯會昨(10)日舉行公聽會,財政部官員在會場指出,只要確認房仲公司業務

內容為「居間」性質,沒有涉及「承攬」,房仲業者就不用繳交印花稅。

會議後,全聯會與財政部賦稅署並達成協議,財政部將針對房仲業非印花稅課稅對象的決

議,發公文給全聯會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衍生無謂爭議。

台南長遠房屋仲介公司在今年4月23日,接獲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公函,表示為核對89年至9

3年印花稅課稅資料,要求該房仲公司「自行檢查各項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案稅率貼

用印花稅票」,由於函文內容含意語意不清有爭議,引發台南市房仲公會向全聯會陳情,

因此全聯會昨天邀集各黨代表以及財政部賦稅署、內政部地政司等相關單位會同討論。

台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林輝龍表示,財政部稅捐稽徵處是根據「9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

查作業細部計畫」,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補繳89年至93年委託售屋的印花稅,該項法令

顯然有擴大解釋之嫌。

台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他們是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的承攬契約為課稅主體,因此認

為不動產委託銷售在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房仲業者便應該要按照房屋委託價格,繳交

千分之一的印花稅,但實際上房屋仲介業並不適用於該法令適用的行業。

房仲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蔡豪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中,不動產仲介經紀

業已定義為只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條例中明白揭示房仲業在

房屋買賣過程中,屬於「居間」及「代理」角色,並步是稅捐處指稱的「承攬」,因此房

仲業並不適用於該法令擴大解釋的行業。

針對此項爭議,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楊重華表示,房仲業者是否須繳納印花稅,需視不動

產委託書內容,是否涉及承攬業務,若房仲業所從事的業務範圍,僅屬於居間性質,便無

需繳交印花稅,也讓在場的房仲業者的化解了心中疑慮。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台南市稅捐處依財政部頒布的「9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

業細部計畫」,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攜帶89年至93年不動產委託書,到稅捐稽徵處補繳過

去五年的「承攬」印花稅,這項措施雖因財政部的說法面臨考驗。但台南市稅捐處以尚未

接獲公文,表示無法對後續處理提出任何說法。

台南市稅捐處工商稅課王平和昨(10)日表示,南市稅捐處派至台北參加立法院公聽會的官

員,至昨天下午,並未回報立法院會議的進度與結論,稅捐處對相關情況並不了解。

他說,相信如果有重大改變,應該會快速回報才對,在還沒有消息之前,稅捐處不便作任

何揣測。此外,在還沒有接獲公文之前,台南市稅捐處無法對此事提出任何回應。

【2004/06/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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