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稅捐處有權選案調查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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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8)日表示,財政部並未下令全國稅捐處,對房仲業者承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查

察有無繳交「承攬」印花稅,各稅捐處有權自行選案調查。

不過財政部說,房仲業包括土地代書,若有依約完成不動產買賣的承攬行為,依法的確要

按契約金額繳交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據財政部的瞭解,目前只有台南市稅捐處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提示前五年的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財政部強調,稅捐處依法有調查權。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只是要瞭解契約內容依

法有無報繳印花稅,如果業者確有在契約中承諾,要代買賣雙方完成如過戶、登記等事項

,即具有「承攬」契據性質,須貼用印花稅票。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據人或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

【2004/06/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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