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發表與新穎性優惠、國際優先權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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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引述《IDIDyan (我)》之銘言:
: : 查了一些資料還是覺得怪怪的所以來請教一下
: : 1.假設A的發明論文於2010年1月公開發表於期刊上,B用同樣的發明於2010年3月申請專利
: : 但因喪失新穎性而駁回,請問這樣A若於2010年4月申請專利還是會因"先申請原則"而駁回
: : 嗎?
: : 問題點在於先前的申請被駁回,是否還有先申請原則?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不好意思 小弟之前看錯

但我一直對此很有疑問

如果我看到一篇發表的期刊 我大概一兩天就可以寫好claim

一星期內就可以送件 如果我要惡搞某教授 不是很容易?

六個月的優惠期形同虛設


另一方面 31條 是先申請原則 可用權利範圍不同避開

23 是擬制喪失"新穎性"

好奇的是 雖然明文未規定 但優惠期就是排除期限內的新穎性

難道擬制的就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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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3-01-08
法令也有規定優惠期要在申請時主張...so...
Isla avatarIsla2013-01-13
我意思是 B避開31條申請時 一併主張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1-17
就是我用不同的權利範圍申一案 一併提出優惠期
是否能夠避開 擬制的新穎性 的核駁?
Dora avatarDora2013-01-17
優惠期只能排除所 "主張的公開事實" 有主張才有排除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1-21
並不是 排除期限內的所有前案 優先權才是這樣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1-24
@ 第一個問題 所以最保險的作法是 先申請再發表....
Annie avatarAnnie2013-01-28
K大所言甚是 最保險就是先申請再發表 其他都是補救..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1-31
另外好羨慕d大一星期只要寫一篇專利...>\\\<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2-03
我只要惡搞的話 寫一個獨立項 智慧局就會收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