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工作上遇到關於專利法的問題 但是以前專利法有修跟沒修一樣
只好上來請教各位先進
專利法第116條(修正前的第104條)規定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請問這裡的「行使新型專利」指的是什麼?
例如A具備某項新型專利權 發現B生產的產品侵害他的新型專利
所以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B停止生產 A的行為算是「行使新型專利」嗎?
如果存證信函中沒有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A就是違反這條的規定嗎?
如果B相信A的信函內容 果真停止生產
事後A的新型專利被撤銷 B可以依第117條就其損失向A求償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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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上來請教各位先進
專利法第116條(修正前的第104條)規定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請問這裡的「行使新型專利」指的是什麼?
例如A具備某項新型專利權 發現B生產的產品侵害他的新型專利
所以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B停止生產 A的行為算是「行使新型專利」嗎?
如果存證信函中沒有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A就是違反這條的規定嗎?
如果B相信A的信函內容 果真停止生產
事後A的新型專利被撤銷 B可以依第117條就其損失向A求償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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