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內藝術團體租稅獎勵(下) - 所得稅

By Damian
at 2004-09-07T09:44
at 2004-09-07T09:44
Table of Contents
■ 吳漢期
聰明的人與勇敢的人都不會臥在歷史的車軌上,等待未來的火車在他們身上輾過。
~艾森豪‧威爾
本期續就英國企業對藝文團體的贊助方式,以及我國對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措施相關規定
與幾項建議簡要說明:
五、提供資金做為藝術團體的資本支出
企業也常提供資金做為藝術團體的資本支出,這對企業有長期的廣告效果,例如:提供資
金給博物館興建展覽館,可以長遠列名博物館中。以往,藝術團體也常用彩券方式來募集
相關資本支出,惟這種情形目前漸趨減少。企業提供資金予藝術團體做為資本支出,並不
能自課稅所得中減除,藉由捐贈救濟法案的規定,對稅負的減輕反而較具效率。企業若提
供大筆資金給藝術團體,則可採存入契約的方式,其租稅的減輕亦可以遞延多年。
六、借調員工與藝術團體
在英國,企業常借調員工給藝術團體,並提供特別的專業服務。企業在員工借調期間會繼
續支付薪資給員工。對企業而言,除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也相當具節稅效果。由於企業
借調員工給藝術團體是暫時的,借調員工的薪資及相關費用可列為企業的支出。
我國的相關規定與幾項建議
國內對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措施,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中明訂,符合行政院規定
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稅,但屬銷
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仍應課稅。
至於一般企業的捐贈,較明確的規定是所得稅法第36條有關營利事業的捐贈:除為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外,凡合
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它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的機關、團體的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為當年度費用。
另一般較不為人知的是「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7條的規定: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如
國藝會)或省(市)、縣(市)文化基金者,視同對政府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條
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列為當
年度費用,也不受金額限制。
與我國相較,英國並未有明顯的優惠,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目前國內的相關稅法
規定仍有深思改進的空間,茲將個人淺見臚陳如下:
1. 企業員工借調與藝術團體
除藝術專長外,一般藝術團體成員往往欠缺諸如會計、財務、行銷及廣告等方面的專業技
術,我們可以師法英國,鼓勵藝術團體從企業暫時借調一些專業人才。如此,對藝術團體
的相關制度及運作將有極大的幫助;企業則不僅可以發揮專長,亦可降低課稅所得額。
2. 開放藝術團體能轉投資企業
藝術團體能從政府取得的補助愈來愈少,靠民間企業的捐助亦不穩定,故常發生入不敷出
的窘境,適度開放其轉投資和創設宗旨相關的營利事業,不失為方便之門。例如:開放博
物館轉投資藝廊等,將利潤以股利、或捐贈挹注回藝術團體,方能使藝術團體永續經營。
目前國內法規雖未明文禁止藝術團體可直接轉投資,惟因直接轉投資不符合財團法人資金
使用規定,因此會喪失所得稅免稅資格。這方面實有檢討修訂相關法令的必要。
3. 兼採依收入某比例做為限額
企業捐贈費用的限額,除不得超過所得額10%外,可考慮增列另一選擇,就是企業如發生
虧損,可以兼採依收入的某一比例做為限額。企業發生虧損時,由於無所得,便無法認列
任何捐贈費用,如此將會影響企業對藝術團體捐贈,故此限制應加以檢討改進。
4. 引用澳洲對影藝事業的優惠規定
澳洲企業對於影藝事業的投資可全數做為當年度費用,待有收入時,再全數做為收入處理
。如此有延遲繳稅的效果,等於政府無息貸款給企業、資助藝術團體,這也是國內可以師
法之處。
綜上,相較於英國,國內對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還算完整。惟主管機關的政策及法令宣導
仍有改進空間。有些願意大力贊助藝術團體的企業,常受限於所得稅法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所得額10%的規定。在實務運作上,企業其實可以透過國藝會指定捐贈予該藝術團體,如
此,捐贈金額可完全不受限制。但是這項捐贈方式並沒有多少藝術團體知道。所以,除新
增一些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外,租稅政策及法令亦應加強宣傳,使藝術團體實質受到獎勵
,進而提昇國內藝文水準。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2004/09/07 經濟日報】
--
聰明的人與勇敢的人都不會臥在歷史的車軌上,等待未來的火車在他們身上輾過。
~艾森豪‧威爾
本期續就英國企業對藝文團體的贊助方式,以及我國對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措施相關規定
與幾項建議簡要說明:
五、提供資金做為藝術團體的資本支出
企業也常提供資金做為藝術團體的資本支出,這對企業有長期的廣告效果,例如:提供資
金給博物館興建展覽館,可以長遠列名博物館中。以往,藝術團體也常用彩券方式來募集
相關資本支出,惟這種情形目前漸趨減少。企業提供資金予藝術團體做為資本支出,並不
能自課稅所得中減除,藉由捐贈救濟法案的規定,對稅負的減輕反而較具效率。企業若提
供大筆資金給藝術團體,則可採存入契約的方式,其租稅的減輕亦可以遞延多年。
六、借調員工與藝術團體
在英國,企業常借調員工給藝術團體,並提供特別的專業服務。企業在員工借調期間會繼
續支付薪資給員工。對企業而言,除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也相當具節稅效果。由於企業
借調員工給藝術團體是暫時的,借調員工的薪資及相關費用可列為企業的支出。
我國的相關規定與幾項建議
國內對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措施,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中明訂,符合行政院規定
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稅,但屬銷
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仍應課稅。
至於一般企業的捐贈,較明確的規定是所得稅法第36條有關營利事業的捐贈:除為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外,凡合
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它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的機關、團體的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為當年度費用。
另一般較不為人知的是「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7條的規定: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如
國藝會)或省(市)、縣(市)文化基金者,視同對政府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條
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列為當
年度費用,也不受金額限制。
與我國相較,英國並未有明顯的優惠,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目前國內的相關稅法
規定仍有深思改進的空間,茲將個人淺見臚陳如下:
1. 企業員工借調與藝術團體
除藝術專長外,一般藝術團體成員往往欠缺諸如會計、財務、行銷及廣告等方面的專業技
術,我們可以師法英國,鼓勵藝術團體從企業暫時借調一些專業人才。如此,對藝術團體
的相關制度及運作將有極大的幫助;企業則不僅可以發揮專長,亦可降低課稅所得額。
2. 開放藝術團體能轉投資企業
藝術團體能從政府取得的補助愈來愈少,靠民間企業的捐助亦不穩定,故常發生入不敷出
的窘境,適度開放其轉投資和創設宗旨相關的營利事業,不失為方便之門。例如:開放博
物館轉投資藝廊等,將利潤以股利、或捐贈挹注回藝術團體,方能使藝術團體永續經營。
目前國內法規雖未明文禁止藝術團體可直接轉投資,惟因直接轉投資不符合財團法人資金
使用規定,因此會喪失所得稅免稅資格。這方面實有檢討修訂相關法令的必要。
3. 兼採依收入某比例做為限額
企業捐贈費用的限額,除不得超過所得額10%外,可考慮增列另一選擇,就是企業如發生
虧損,可以兼採依收入的某一比例做為限額。企業發生虧損時,由於無所得,便無法認列
任何捐贈費用,如此將會影響企業對藝術團體捐贈,故此限制應加以檢討改進。
4. 引用澳洲對影藝事業的優惠規定
澳洲企業對於影藝事業的投資可全數做為當年度費用,待有收入時,再全數做為收入處理
。如此有延遲繳稅的效果,等於政府無息貸款給企業、資助藝術團體,這也是國內可以師
法之處。
綜上,相較於英國,國內對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還算完整。惟主管機關的政策及法令宣導
仍有改進空間。有些願意大力贊助藝術團體的企業,常受限於所得稅法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所得額10%的規定。在實務運作上,企業其實可以透過國藝會指定捐贈予該藝術團體,如
此,捐贈金額可完全不受限制。但是這項捐贈方式並沒有多少藝術團體知道。所以,除新
增一些藝術團體的租稅獎勵外,租稅政策及法令亦應加強宣傳,使藝術團體實質受到獎勵
,進而提昇國內藝文水準。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2004/09/07 經濟日報】
--
Tags:
所得稅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請問福利支出是否不用繳稅?

By Suhail Hany
at 2004-09-07T01:04
at 2004-09-07T01:04
Re: 請問可以刷卡繳稅嗎?

By Bennie
at 2004-09-06T12:17
at 2004-09-06T12:17
財稅專欄》過失責任之認定

By Christine
at 2004-09-06T10:32
at 2004-09-06T10:32
利用免稅土地避稅 財部追溯五年補稅

By Jacky
at 2004-09-06T10:24
at 2004-09-06T10:24
有關打工繳稅的問題

By Valerie
at 2004-09-03T22:22
at 2004-09-03T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