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免稅土地避稅 財部追溯五年補稅 - 所得稅

By Jacky
at 2004-09-06T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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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利用免稅土地避稅再現新招。財政部發現民間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農地等免稅土地,與
一般應稅土地辦理共有,之後再分割,藉以抬高應稅土地的取得成本,達到減輕土地增值
稅負擔的目的。財政部已發函稅捐處,明令這類行為應按實質課稅,並追溯五年補稅。
根據各縣市稅捐處清查,這類避稅手法案件總計91與92年合計將近4,000件,如改按實質
課稅原則補徵土地增值稅,補稅額估計超過20億元。
財政部最近發出行政命令,規定原持有應稅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之後再經分割,並移轉應稅土地者,無
論再出售時的土增稅納稅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都要按未辦理共有物分割前的前次移
轉現值補徵土增稅。
財政部查核發現,目前享有免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約可區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農地兩大
類。在財政部去年成功防堵利用公設地「低市價、高公告現值」的特性,捐贈政府享有高
額捐贈抵稅規避所得稅的手法後,公設地與應稅土地共有再分割,就成為民間仍握有公設
地所有權人,另一種消化公設地的重要避稅花招。
持有公設地的所有權人,經安排與持有高價應稅土地的所有權人先辦理共有手續,兩塊稅
負完全不同的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後,再辦理分割。分割方式是讓應稅與免稅土地的所有權
人互換持有的土地,即原免稅公設地所有人經分割後轉而持有應稅土地。
財政部說,由於分割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有隨土地所有權人走的特性,免稅地所有人即
可成功將公告現值較高的公設地移轉現值灌入應稅土地,達到抬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
的目的。
財政部表示,在查獲的案例中,居間安排共有物分割再出售者,多數為代書或應稅土地所
有權人的親屬,其交易行為目的就在規避高額土地增值稅。稅捐機關還發現,有部分代書
名下持有數筆公設地,在分割後交換土地持有名義並成功出售後,原持有應稅土地的所有
權人,還會再事後將分割轉持有的免稅公設地賣回給代書,讓這筆公設地持續扮演抬高其
他應稅土地的重要導管。
為避免重演捐地節稅案造成國庫一年損失500億元所得稅的情況,財政部已快速發布行政
命令,規定利用這種共有物分割再移轉的案件,今後均要改按未辦理共有分割前的前次移
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依共有分割後明顯抬高的前次移轉現值課稅。
【2004/09/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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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免稅土地避稅再現新招。財政部發現民間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農地等免稅土地,與
一般應稅土地辦理共有,之後再分割,藉以抬高應稅土地的取得成本,達到減輕土地增值
稅負擔的目的。財政部已發函稅捐處,明令這類行為應按實質課稅,並追溯五年補稅。
根據各縣市稅捐處清查,這類避稅手法案件總計91與92年合計將近4,000件,如改按實質
課稅原則補徵土地增值稅,補稅額估計超過20億元。
財政部最近發出行政命令,規定原持有應稅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之後再經分割,並移轉應稅土地者,無
論再出售時的土增稅納稅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都要按未辦理共有物分割前的前次移
轉現值補徵土增稅。
財政部查核發現,目前享有免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約可區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農地兩大
類。在財政部去年成功防堵利用公設地「低市價、高公告現值」的特性,捐贈政府享有高
額捐贈抵稅規避所得稅的手法後,公設地與應稅土地共有再分割,就成為民間仍握有公設
地所有權人,另一種消化公設地的重要避稅花招。
持有公設地的所有權人,經安排與持有高價應稅土地的所有權人先辦理共有手續,兩塊稅
負完全不同的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後,再辦理分割。分割方式是讓應稅與免稅土地的所有權
人互換持有的土地,即原免稅公設地所有人經分割後轉而持有應稅土地。
財政部說,由於分割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有隨土地所有權人走的特性,免稅地所有人即
可成功將公告現值較高的公設地移轉現值灌入應稅土地,達到抬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
的目的。
財政部表示,在查獲的案例中,居間安排共有物分割再出售者,多數為代書或應稅土地所
有權人的親屬,其交易行為目的就在規避高額土地增值稅。稅捐機關還發現,有部分代書
名下持有數筆公設地,在分割後交換土地持有名義並成功出售後,原持有應稅土地的所有
權人,還會再事後將分割轉持有的免稅公設地賣回給代書,讓這筆公設地持續扮演抬高其
他應稅土地的重要導管。
為避免重演捐地節稅案造成國庫一年損失500億元所得稅的情況,財政部已快速發布行政
命令,規定利用這種共有物分割再移轉的案件,今後均要改按未辦理共有分割前的前次移
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依共有分割後明顯抬高的前次移轉現值課稅。
【2004/09/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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