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river (river)》之銘言:
: 謝謝各位的回應與解答
: 抱歉,上篇文章未講清楚
: 1.台灣申請案的初審OA
: 2.本案 主張日本案的優先權
: 3.引證案 亦主張日本案的優先權
: 4.該引證案優先權日早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然而該引證案之公開日晚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可否用來作為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引證案呢??
: 根據我目前查到的資料
: 應該是可以核駁新穎性。但無法用來核駁進步性
: 不知道這樣對嗎??
專利法第23條是這樣規定的....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
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
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
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從上面這段法條看來,前案是否可成為核駁制新穎性的前案是與申請人相關的。
又,請問台灣的審查基準中有規定用以核駁制新穎性的前案一定要是台灣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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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各位的回應與解答
: 抱歉,上篇文章未講清楚
: 1.台灣申請案的初審OA
: 2.本案 主張日本案的優先權
: 3.引證案 亦主張日本案的優先權
: 4.該引證案優先權日早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然而該引證案之公開日晚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可否用來作為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引證案呢??
: 根據我目前查到的資料
: 應該是可以核駁新穎性。但無法用來核駁進步性
: 不知道這樣對嗎??
專利法第23條是這樣規定的....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
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
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
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從上面這段法條看來,前案是否可成為核駁制新穎性的前案是與申請人相關的。
又,請問台灣的審查基準中有規定用以核駁制新穎性的前案一定要是台灣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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