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arcolor (....)》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1.A在2011.03參加政府競賽並且有公開發表,於2011.07主張台灣優惠期
^申請有一台案?
: 及優先權並送美國專利。優先權符合所有規定,但是在2011.10發現申請書填寫錯誤
^主張台灣案的優先權
: 並沒有勾選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但時程上專利局並未開始審查案件,所以也
: 沒有不受理問題發生。也就是說只有A知道自己的案件,"在一年多後將會
: 發生不具新穎性的事實"。 但是優先權的事實顯然已存在,會不會將來不具
: 新穎性的事實發生後而使優先權喪失呢?
: 2.若A在2012.05 將美國專利撤銷再以主張優先權重新申請,是否會直接判定不具
: 新穎性?
: 感謝各位的解答
我想原PO應該是沒看懂K大的意思(?)
K大的意思是 若有一案A 於1月1日公開 又於2月1日有申請台灣案
則台案其需主張『優惠期』(專22)來將該1月1日的公開事實『予以忽略』
而在台案存在的大前題下
美國案可主張主張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
在主張後則2月1日後的文件都不能當引證案
惟因該內容己於1月1日公開 故主張優先權在這狀況並沒有用
而若台案未被申請 美案則無主張優先權之母案
自然不會有優先權的問題
而凱兄提到的宣誓書 是指美國專利制度中的affidavit
簡單來說 (更正)在公開後一年內申請美國案者
在收到OA時簽了這東西 可以克服公開的事實
最後 若您是事務所程序 又疑似出了包
俺強烈建議您去信該案的美代詢問
畢竟...有收錢才需要負責任 (  ̄ c ̄)y▂ξ
以上 請參酌 若有誤亦請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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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各位先進
: 1.A在2011.03參加政府競賽並且有公開發表,於2011.07主張台灣優惠期
^申請有一台案?
: 及優先權並送美國專利。優先權符合所有規定,但是在2011.10發現申請書填寫錯誤
^主張台灣案的優先權
: 並沒有勾選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但時程上專利局並未開始審查案件,所以也
: 沒有不受理問題發生。也就是說只有A知道自己的案件,"在一年多後將會
: 發生不具新穎性的事實"。 但是優先權的事實顯然已存在,會不會將來不具
: 新穎性的事實發生後而使優先權喪失呢?
: 2.若A在2012.05 將美國專利撤銷再以主張優先權重新申請,是否會直接判定不具
: 新穎性?
: 感謝各位的解答
我想原PO應該是沒看懂K大的意思(?)
K大的意思是 若有一案A 於1月1日公開 又於2月1日有申請台灣案
則台案其需主張『優惠期』(專22)來將該1月1日的公開事實『予以忽略』
而在台案存在的大前題下
美國案可主張主張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
在主張後則2月1日後的文件都不能當引證案
惟因該內容己於1月1日公開 故主張優先權在這狀況並沒有用
而若台案未被申請 美案則無主張優先權之母案
自然不會有優先權的問題
而凱兄提到的宣誓書 是指美國專利制度中的affidavit
簡單來說 (更正)在公開後一年內申請美國案者
在收到OA時簽了這東西 可以克服公開的事實
最後 若您是事務所程序 又疑似出了包
俺強烈建議您去信該案的美代詢問
畢竟...有收錢才需要負責任 (  ̄ c ̄)y▂ξ
以上 請參酌 若有誤亦請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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