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 稅務

By Lily
at 2005-07-12T22:36
at 2005-07-12T22:3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關於滿期金的贈與稅問題, 台北行政法院曾有兩個判決:
: : 1. 91 訴 2802;
: : 2. 92 訴 505.
: : 兩案的案情事實差不多, 滿期金的受益人一直都是要保人,
: : 但在滿期前幾個月, 要保人把滿期金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親人.
: 有幾點意見:
: 一、關於北行91訴字2802號判決,法官是對於贈與的課稅時點,應以變更受益人時
: (83.07.14)、或滿期時(83.11.16),從判決理由中『是否』二字,似可看出僅
: 係命被告研究後另為適法處分,似並未認定就應採前者。
: 「係將其受益權移轉予訴外人姜佩君,此『是否』構成行為時遺贈稅法上應課
: 贈與稅之贈與行為‧‧」
: 惟課稅時點究採何者,此係法律問題法院應表明其法律見解,而非事實尚欠明
: 瞭的情形(釋字368號參照),此判決『是否』這句,是否妥適,本人存疑。
: 二、訴訟案件,高等行政法院以原告有理由時判決主文寫法大都是:
: 1.若復查決定並未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2.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
: 但似乎也有法官不太去區分。
: 所指中行有判決主文載其餘之訴駁回,應該是另有訴訟標的,如合併提起行訴
: 第七條要求損害賠償等等。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這個案子,
第一審的訴訟標的只有撤銷核課及處罰之行政處分.
剛剛到法源查了一下, 檢索字詞欄位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當關鍵字,
判決案由欄位用 "稅" 當關鍵字, 隨便挑十幾筆判決來看,
撇開部分撤銷的案件不看 (這些案件的訴訟標的也都只有課稅/裁罰處分),
其餘的案件都是單純的撤銷之訴, 而沒有附帶提其他訴訟標的.
另請參考九十三年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六 (司法周刊 1189 期 2 版):
http://0rz.net/ed0uc
: 三、關於核課期間部分,您似乎未考慮到時效中斷的問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時效就中斷了。行政救濟程序中,時效還是停止進行。判決確定時既命另為
: 適法處分,似應自此時重行起算。除非是又過了五年,行政機關竟不為處分,
: 才有逾核課期間而時效消滅的問題。(行政程序法131條、133條參照)
徵收權是政府公法上的請求權, 所以徵收期間適用消滅時效, 而有時效中斷的問題,
核定通知書與繳款書合法送達後, 時效從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因此, 行政處分 "生效" 後, 才開始有時效的問題.
而核課權, 小弟印象中, 通說似乎是認為核課權屬形成權,
因此是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民法上除斥期間並不能中斷, 也不會重新起算.
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 是對人民確定租稅債權之具體內容,
一個違法的課稅處分被法院撤銷, 理論上是自始、溯及、當然無效,
亦即稽徵機關所行使的形成權被法院否定,
而再加上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的規定, 才會產生問題.
至於您所提的行政程序法 131 條, 小弟一個粗淺的看法是, 這一條的第 3 項
是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的異於民法的特殊規定; 能不能以這一項規定認為核
課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或是跳過核課權性質, 直接認為核課權適用消滅時效,
嗯... 留待下學期修行政法再來研究 :p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65.150 (07/12 22:42)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關於滿期金的贈與稅問題, 台北行政法院曾有兩個判決:
: : 1. 91 訴 2802;
: : 2. 92 訴 505.
: : 兩案的案情事實差不多, 滿期金的受益人一直都是要保人,
: : 但在滿期前幾個月, 要保人把滿期金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親人.
: 有幾點意見:
: 一、關於北行91訴字2802號判決,法官是對於贈與的課稅時點,應以變更受益人時
: (83.07.14)、或滿期時(83.11.16),從判決理由中『是否』二字,似可看出僅
: 係命被告研究後另為適法處分,似並未認定就應採前者。
: 「係將其受益權移轉予訴外人姜佩君,此『是否』構成行為時遺贈稅法上應課
: 贈與稅之贈與行為‧‧」
: 惟課稅時點究採何者,此係法律問題法院應表明其法律見解,而非事實尚欠明
: 瞭的情形(釋字368號參照),此判決『是否』這句,是否妥適,本人存疑。
: 二、訴訟案件,高等行政法院以原告有理由時判決主文寫法大都是:
: 1.若復查決定並未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2.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
: 但似乎也有法官不太去區分。
: 所指中行有判決主文載其餘之訴駁回,應該是另有訴訟標的,如合併提起行訴
: 第七條要求損害賠償等等。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這個案子,
第一審的訴訟標的只有撤銷核課及處罰之行政處分.
剛剛到法源查了一下, 檢索字詞欄位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當關鍵字,
判決案由欄位用 "稅" 當關鍵字, 隨便挑十幾筆判決來看,
撇開部分撤銷的案件不看 (這些案件的訴訟標的也都只有課稅/裁罰處分),
其餘的案件都是單純的撤銷之訴, 而沒有附帶提其他訴訟標的.
另請參考九十三年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六 (司法周刊 1189 期 2 版):
http://0rz.net/ed0uc
: 三、關於核課期間部分,您似乎未考慮到時效中斷的問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時效就中斷了。行政救濟程序中,時效還是停止進行。判決確定時既命另為
: 適法處分,似應自此時重行起算。除非是又過了五年,行政機關竟不為處分,
: 才有逾核課期間而時效消滅的問題。(行政程序法131條、133條參照)
徵收權是政府公法上的請求權, 所以徵收期間適用消滅時效, 而有時效中斷的問題,
核定通知書與繳款書合法送達後, 時效從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因此, 行政處分 "生效" 後, 才開始有時效的問題.
而核課權, 小弟印象中, 通說似乎是認為核課權屬形成權,
因此是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民法上除斥期間並不能中斷, 也不會重新起算.
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 是對人民確定租稅債權之具體內容,
一個違法的課稅處分被法院撤銷, 理論上是自始、溯及、當然無效,
亦即稽徵機關所行使的形成權被法院否定,
而再加上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的規定, 才會產生問題.
至於您所提的行政程序法 131 條, 小弟一個粗淺的看法是, 這一條的第 3 項
是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的異於民法的特殊規定; 能不能以這一項規定認為核
課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或是跳過核課權性質, 直接認為核課權適用消滅時效,
嗯... 留待下學期修行政法再來研究 :p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65.150 (07/1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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