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 稅務

By Donna
at 2005-07-12T21:48
at 2005-07-12T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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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關於滿期金的贈與稅問題, 台北行政法院曾有兩個判決:
: 1. 91 訴 2802;
: 2. 92 訴 505.
: 兩案的案情事實差不多, 滿期金的受益人一直都是要保人,
: 但在滿期前幾個月, 要保人把滿期金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親人.
有幾點意見:
一、關於北行91訴字2802號判決,法官是對於贈與的課稅時點,應以變更受益人時
(83.07.14)、或滿期時(83.11.16),從判決理由中『是否』二字,似可看出僅
係命被告研究後另為適法處分,似並未認定就應採前者。
「係將其受益權移轉予訴外人姜佩君,此『是否』構成行為時遺贈稅法上應課
贈與稅之贈與行為‧‧」
惟課稅時點究採何者,此係法律問題法院應表明其法律見解,而非事實尚欠明
瞭的情形(釋字368號參照),此判決『是否』這句,是否妥適,本人存疑。
二、訴訟案件,高等行政法院以原告有理由時判決主文寫法大都是:
1.若復查決定並未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
但似乎也有法官不太去區分,就都寫1.這種。
所指中行有判決主文載其餘之訴駁回,應該是另有訴訟標的,如合併提起行訴
第七條要求損害賠償等等。
三、關於核課期間部分,您似乎未考慮到時效中斷的問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時效就中斷了。行政救濟程序中,時效還是停止進行。判決確定時既命另為
適法處分,似應自此時重行起算。除非是又過了五年,行政機關竟不為處分,
才有逾核課期間而時效消滅的問題。(行政程序法131條、133條參照)
--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8.187.23.84 (07/12 22:00)
: 關於滿期金的贈與稅問題, 台北行政法院曾有兩個判決:
: 1. 91 訴 2802;
: 2. 92 訴 505.
: 兩案的案情事實差不多, 滿期金的受益人一直都是要保人,
: 但在滿期前幾個月, 要保人把滿期金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親人.
有幾點意見:
一、關於北行91訴字2802號判決,法官是對於贈與的課稅時點,應以變更受益人時
(83.07.14)、或滿期時(83.11.16),從判決理由中『是否』二字,似可看出僅
係命被告研究後另為適法處分,似並未認定就應採前者。
「係將其受益權移轉予訴外人姜佩君,此『是否』構成行為時遺贈稅法上應課
贈與稅之贈與行為‧‧」
惟課稅時點究採何者,此係法律問題法院應表明其法律見解,而非事實尚欠明
瞭的情形(釋字368號參照),此判決『是否』這句,是否妥適,本人存疑。
二、訴訟案件,高等行政法院以原告有理由時判決主文寫法大都是:
1.若復查決定並未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
但似乎也有法官不太去區分,就都寫1.這種。
所指中行有判決主文載其餘之訴駁回,應該是另有訴訟標的,如合併提起行訴
第七條要求損害賠償等等。
三、關於核課期間部分,您似乎未考慮到時效中斷的問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時效就中斷了。行政救濟程序中,時效還是停止進行。判決確定時既命另為
適法處分,似應自此時重行起算。除非是又過了五年,行政機關竟不為處分,
才有逾核課期間而時效消滅的問題。(行政程序法131條、13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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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761 來自: 218.187.23.84 (07/12 22:00)
→ kai761:北行91訴2802號判決,經最高行政94判2056號判決廢棄,並自為 12/03 11:58
→ kai761:判決了 12/0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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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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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05-07-14T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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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05-07-16T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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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7-12T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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