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兩間房子,所有權分別為 A (子) B(父)
因為北市生孕福利比較高,所以 (子) 想要設籍到台北市 (妻娘家)
是否可以讓 母親 設籍於 A
這樣可以辦理自用住宅嗎?
若可以,那原先設籍B房子的 父親,會違反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的原則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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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北市生孕福利比較高,所以 (子) 想要設籍到台北市 (妻娘家)
是否可以讓 母親 設籍於 A
這樣可以辦理自用住宅嗎?
若可以,那原先設籍B房子的 父親,會違反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的原則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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