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設保留地列報遺產稅扣除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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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50-1條 免納遺產稅

實務上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是先列入遺產總額 然後在扣除額欄位 再列報扣除額


請問這樣的做法 跟"不記入遺產總額" 的做法有甚麼差別呢

假設該地公告現值100萬

與其先在遺產總額列入該地100萬 然後在扣除額再列報100萬

為什麼不要乾脆規定該地"不記入遺產總額"

因為好像沒甚麼差別?


不好意思

才疏學淺 這個部份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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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2-09
不扣稅是因為公設保留地政府無錢徵收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2-12
但買賣獲利還是要繳所得稅等稅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2-14
不計入不能抵繳;計入後扣除可以抵繳(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