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50-1條 免納遺產稅
實務上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是先列入遺產總額 然後在扣除額欄位 再列報扣除額
請問這樣的做法 跟"不記入遺產總額" 的做法有甚麼差別呢
假設該地公告現值100萬
與其先在遺產總額列入該地100萬 然後在扣除額再列報100萬
為什麼不要乾脆規定該地"不記入遺產總額"
因為好像沒甚麼差別?
不好意思
才疏學淺 這個部份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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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50-1條 免納遺產稅
實務上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是先列入遺產總額 然後在扣除額欄位 再列報扣除額
請問這樣的做法 跟"不記入遺產總額" 的做法有甚麼差別呢
假設該地公告現值100萬
與其先在遺產總額列入該地100萬 然後在扣除額再列報100萬
為什麼不要乾脆規定該地"不記入遺產總額"
因為好像沒甚麼差別?
不好意思
才疏學淺 這個部份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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