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專利申請佈局 - 專利
By Todd Johnson
at 2012-11-09T02:03
at 2012-11-09T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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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預算考量來看,三種佈局皆有共通的X特徵,也就是說申請一案無疑是唯一的選擇
我同意前文推文i大的意見,申請1案,將主管要求的三種寫在不同的獨立項
但就其他層面的考量,我有些疑問...
※ 引述《DragonDeath (無名氏)》之銘言:
: 最近在工作上又遇到問題
: 因此又要請教各位板上的神人了
: 以下是問題簡述
: 敝公司為設備廠
: 近來開發出某一嶄新設備X
: 為配合設備X處理基板 故再配合設計出輸送裝置、清洗裝置等A、B、C、D
^^^^^^^^^^^^^^^^^^^^^^^^^^^^^^^^^^^^^^^^^^^^^
: A、B、C、D均為習知技術的設備
從上面的三句話裡,我看到有一個X,還有因為X而改良ABCD的 A',B',C',D'
也就是說,既有的A, B, C, D應該是無法直接與X做結合
即便可以,也應該沒有 manufacturability,否則為何還要配合X去設計
: 為了節省經費 小弟打算建議僅申請一件專利
: 獨立項有兩項,分別為設備X、及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 但主管卻認為應該分成三案
: 第一案為設備X 第二案為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 第三案為包含複數個裝置A、B、C、D與複數個設備X的系統S
: 試問 就公司經濟效益(不是事務所經濟效益)與排他能力上的綜合考量
: 這兩種佈局何者為佳
: 先感謝各位強者了
就以上疑問,我認為對於排他能力的評量上,佔有很大的影響力
(1) 假設我多慮,A=A', B=B', C=C', D=D' 完全只是因為要輸出或清洗等功能與X結合
那麼真的申請一案即可,多寫幾組獨立項滿足主管的想法
(2) 倘若 A', B', C', D' 有經過設計,習知的ABCD無法簡單與X結合,我不清楚版大
有沒有要申請美國,若有,要注意限制選取的問題(台灣相對寬鬆很多)
不然,manufacturability其實也是一種有效克服進步性的手段,特別對於一些
應用到部分習知技術的案子
(3) 另外,撇開限制選取的問題,對我來說,S1=X+A' S2=X+B'...都是一種獨立項的
安排,也就是說在這嶄新的X設備為基礎,用不同獨立項的claim scope綁住不同
功能的周邊設備。(就像是買Iphone5 就要買他的傳輸線!?)
假設板大主管比較強勢,且習知的ABCD不等於A'B'C'D',
那麼有一種折衷的方式就是要求事務所寫一個說明書內容,兩種claim分兩案同時申請
(寫一件說明書內容,相對兩件新案,應該可以跟事務所談便宜的價格)
一件是包含至少兩組獨立項 設備X 和 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另一件包含多組獨立項 包含 X+A', X+B' ...
這樣板大就可以兼守專業,且替公司預算把關,又可以滿足主管的要求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其他想法,歡迎大大們一起討論
--
我同意前文推文i大的意見,申請1案,將主管要求的三種寫在不同的獨立項
但就其他層面的考量,我有些疑問...
※ 引述《DragonDeath (無名氏)》之銘言:
: 最近在工作上又遇到問題
: 因此又要請教各位板上的神人了
: 以下是問題簡述
: 敝公司為設備廠
: 近來開發出某一嶄新設備X
: 為配合設備X處理基板 故再配合設計出輸送裝置、清洗裝置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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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均為習知技術的設備
從上面的三句話裡,我看到有一個X,還有因為X而改良ABCD的 A',B',C',D'
也就是說,既有的A, B, C, D應該是無法直接與X做結合
即便可以,也應該沒有 manufacturability,否則為何還要配合X去設計
: 為了節省經費 小弟打算建議僅申請一件專利
: 獨立項有兩項,分別為設備X、及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 但主管卻認為應該分成三案
: 第一案為設備X 第二案為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 第三案為包含複數個裝置A、B、C、D與複數個設備X的系統S
: 試問 就公司經濟效益(不是事務所經濟效益)與排他能力上的綜合考量
: 這兩種佈局何者為佳
: 先感謝各位強者了
就以上疑問,我認為對於排他能力的評量上,佔有很大的影響力
(1) 假設我多慮,A=A', B=B', C=C', D=D' 完全只是因為要輸出或清洗等功能與X結合
那麼真的申請一案即可,多寫幾組獨立項滿足主管的想法
(2) 倘若 A', B', C', D' 有經過設計,習知的ABCD無法簡單與X結合,我不清楚版大
有沒有要申請美國,若有,要注意限制選取的問題(台灣相對寬鬆很多)
不然,manufacturability其實也是一種有效克服進步性的手段,特別對於一些
應用到部分習知技術的案子
(3) 另外,撇開限制選取的問題,對我來說,S1=X+A' S2=X+B'...都是一種獨立項的
安排,也就是說在這嶄新的X設備為基礎,用不同獨立項的claim scope綁住不同
功能的周邊設備。(就像是買Iphone5 就要買他的傳輸線!?)
假設板大主管比較強勢,且習知的ABCD不等於A'B'C'D',
那麼有一種折衷的方式就是要求事務所寫一個說明書內容,兩種claim分兩案同時申請
(寫一件說明書內容,相對兩件新案,應該可以跟事務所談便宜的價格)
一件是包含至少兩組獨立項 設備X 和 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另一件包含多組獨立項 包含 X+A', X+B' ...
這樣板大就可以兼守專業,且替公司預算把關,又可以滿足主管的要求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其他想法,歡迎大大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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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09T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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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10T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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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11T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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