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工作上又遇到問題
因此又要請教各位板上的神人了
以下是問題簡述
敝公司為設備廠
近來開發出某一嶄新設備X
為配合設備X處理基板 故再配合設計出輸送裝置、清洗裝置等A、B、C、D
A、B、C、D均為習知技術的設備
為了節省經費 小弟打算建議僅申請一件專利
獨立項有兩項,分別為設備X、及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但主管卻認為應該分成三案
第一案為設備X 第二案為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第三案為包含複數個裝置A、B、C、D與複數個設備X的系統S
試問 就公司經濟效益(不是事務所經濟效益)與排他能力上的綜合考量
這兩種佈局何者為佳
先感謝各位強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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