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所得稅補稅通知,國稅局將我列父親為扶養對象剔除,導致要補稅!
說明欄代號為1:代表原申報之受扶養人已另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為他人配偶,剔除免
稅額。
承辦人在空白處寫上"已與我母親申報在案"
父親雖然未滿60歲(54歲)但因沒有工作、收入,健保依附在我公司由我繳納,
有實際扶養事實,且母親全年所得未達應稅額度,所以由我列報父親為受扶養人。
因為母親的所得稅由公司會計師代為申報,所以母親也不清楚會計師怎麼申報的,
因為國稅局已下班,看過Q&A查詢過後,也不知道自己為啥要補稅,
所以想說先到板上詢問,再麻煩了解的版友替我解惑,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