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長租車抵稅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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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2-01-29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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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tar7689 (象棋)》之銘言:
: 最近我媽想要買車
: 在考慮要用租購還是要直接買
: 因為我媽有在經營直銷
: 而他的所得被歸類在"其他所得"
: 我查了一下條文,他說:
: "所謂其他所得是不屬於以上各類(第6項至第14
: 項)的所得(含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直
: 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
: 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
: 各種補助費)。此項所得的計算是以收入減去因
: 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
: 單據或證明文件),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媽他因業務需要而跟車商租購
: 會拿到發票。這樣子可以用來抵他傳銷的收入所得嗎?
: 謝謝~~
轉錄財政部新聞稿供參:
2011051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因為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收到公司
寄來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
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參加人可能
取得下列三類所得: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
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
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
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
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若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頒布之一般經紀人費
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
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前揭所得者,應併同各類所得辦理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63159&ctNode=407
《賦稅》2011/5/13
===================================================
原po想以其母租用(or購買)汽車之租金(or折舊)列為成本(or必要費用)扣除項目,
觀乎上列3種所得之計算,其中倘以營利所得or執行業務所得計課,均面臨是否依
同業費用率扣除之問題;倘按公式型所得計課,因已扣除必要費用,自不得再重複
列扣。
至依其他所得計課部分,固得扣除必要成本費用,惟基於配合原則,亦須舉證說明
二者之關聯性及必要性,且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該小客車是否公私混雜使用?如
何劃分?......
===================================================
另再轉錄南部地區業者(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之說明一並供參:
http://www.nowtaxes.com.tw/taxonomy/term/138
【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
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該項誤報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之困擾,個人亦常因
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
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
所助益。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差額)達一定標
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
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
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
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
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
: 最近我媽想要買車
: 在考慮要用租購還是要直接買
: 因為我媽有在經營直銷
: 而他的所得被歸類在"其他所得"
: 我查了一下條文,他說:
: "所謂其他所得是不屬於以上各類(第6項至第14
: 項)的所得(含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直
: 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
: 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
: 各種補助費)。此項所得的計算是以收入減去因
: 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
: 單據或證明文件),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媽他因業務需要而跟車商租購
: 會拿到發票。這樣子可以用來抵他傳銷的收入所得嗎?
: 謝謝~~
轉錄財政部新聞稿供參:
2011051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因為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收到公司
寄來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
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參加人可能
取得下列三類所得: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
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
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
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
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若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頒布之一般經紀人費
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
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前揭所得者,應併同各類所得辦理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63159&ctNode=407
《賦稅》20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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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想以其母租用(or購買)汽車之租金(or折舊)列為成本(or必要費用)扣除項目,
觀乎上列3種所得之計算,其中倘以營利所得or執行業務所得計課,均面臨是否依
同業費用率扣除之問題;倘按公式型所得計課,因已扣除必要費用,自不得再重複
列扣。
至依其他所得計課部分,固得扣除必要成本費用,惟基於配合原則,亦須舉證說明
二者之關聯性及必要性,且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該小客車是否公私混雜使用?如
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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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再轉錄南部地區業者(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之說明一並供參:
http://www.nowtaxes.com.tw/taxonomy/term/138
【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
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該項誤報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之困擾,個人亦常因
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
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
所助益。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差額)達一定標
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
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
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
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
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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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2-01-30T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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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03T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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