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 - 專利
By Thomas
at 2017-04-24T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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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行政院會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bit.ly/2prDyFc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據司法院來函表示,為因應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公平交易法,
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管轄的範圍。
併修正有關智財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遴選、研習、遷調及改任等事項、
增訂逐案約聘特約通譯、提高違反法庭秩序之罰金數額、違法使用法庭錄音、
錄影之處罰、救濟之規定,因此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平交易法之修訂,本法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
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財法院管轄之規定,
自應刪除。(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參酌法官法之相關規定,修正智財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改任資格、
程序、在職研習、調派辦事、遴選程序、法官年齡及研習等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四、配合第13條已刪除甄試之規定,第1項略作修正,
並增加改任之規定,以符體例。(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因應法院開庭傳譯需求,明定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及約聘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六、現行該法有關妨礙法庭秩序行為課以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
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修正條文第38條)
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明定其行政罰及救濟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八、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5條)
--
http://bit.ly/2prDyFc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據司法院來函表示,為因應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公平交易法,
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管轄的範圍。
併修正有關智財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遴選、研習、遷調及改任等事項、
增訂逐案約聘特約通譯、提高違反法庭秩序之罰金數額、違法使用法庭錄音、
錄影之處罰、救濟之規定,因此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平交易法之修訂,本法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
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財法院管轄之規定,
自應刪除。(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參酌法官法之相關規定,修正智財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改任資格、
程序、在職研習、調派辦事、遴選程序、法官年齡及研習等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四、配合第13條已刪除甄試之規定,第1項略作修正,
並增加改任之規定,以符體例。(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因應法院開庭傳譯需求,明定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及約聘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六、現行該法有關妨礙法庭秩序行為課以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
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修正條文第38條)
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明定其行政罰及救濟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八、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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