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實例》開車買賣廢紙 須繳營業稅 - 所得稅

By Connor
at 2005-06-15T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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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實例》開車買賣廢紙 須繳營業稅
■ 記者 林杰兒
案例
從貨運公司退休後,年逾半百的葉大雄還是閒不下來,每天開著自己的小卡車沿街蒐集
廢紙,再將廢紙賣給專營紙類回收的綠森林公司,所得雖然無法與過去在貨運公司當司
機時相提並論,不過每天忙得很開心,葉大雄總會向老同事吹噓自己是在做「社會公益
」。
因為自己的「生財工具」說起來只有那一輛小卡車、又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葉大雄從來
沒有想過辦理營業登記的必要,僅將自己買賣廢紙的收入列為「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在綜所稅中申報。
不過,國稅局顯然不接受這樣的看法,認為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不管性質
上屬於公營、私營、公私合營、獨資、合夥、乃至其他經營方式,都算是營業稅法所稱
的「營業人」,必須依法繳納營業稅,而對葉大雄開單補罰應納稅款。
解析
根據財政部74年台財稅字第17731號函釋規定,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個人銷售貨物,無須辦
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本案中,葉大雄即引用此項函文,強調自己雖有將廢紙銷售給綠森林公司的行為,但其
本人並不具有營業牌號、也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自然不是營利事業的營業人,相關所得
應歸屬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僅須核課個人綜所稅,不
屬營業稅的課徵範圍。
他同時也舉多層次直銷商為例,儘管一年365天都在從事反覆且經常性的貨物銷售行為,
但就是因為其為個人直銷商,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無須辦理營業登記,即可免徵營業稅
與營所稅。
國稅局人員則反駁了他的說法,指葉大雄與綠森林交易的廢紙雖然是一次出售,不過觀
察其進貨期間長達半年、且廢紙數量高達30萬公斤,「以經驗法則推論,原告一定設有
固定場所來堆放廢紙」,這麼一來,就達到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所稱的「固定營業場所」
,因其同時也包含倉棧或其他類似場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也傾向認同國稅局的看法,認為觀察營業稅法第6條的立法意旨,係只
要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即為稅法所稱的「營業人」,而不問其組織型態為何。因為這類
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必藉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來獲取利益,而這些行為即構成稅法課徵
營業稅的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讓依此判定,原告既有銷售廢紙的事實,自屬營業人,即必須辦理營業登
記。判決指出,根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營業登記。而基於稽徵實務考量,國稅局目前雖已向財政部建議修定「一定銷售
額以上者,才須辦理營業登記」的門檻,不過在現行法規下,營業人如果有銷售勞務貨
物行為,即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稅。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92號)
【2005/06/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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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林杰兒
案例
從貨運公司退休後,年逾半百的葉大雄還是閒不下來,每天開著自己的小卡車沿街蒐集
廢紙,再將廢紙賣給專營紙類回收的綠森林公司,所得雖然無法與過去在貨運公司當司
機時相提並論,不過每天忙得很開心,葉大雄總會向老同事吹噓自己是在做「社會公益
」。
因為自己的「生財工具」說起來只有那一輛小卡車、又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葉大雄從來
沒有想過辦理營業登記的必要,僅將自己買賣廢紙的收入列為「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在綜所稅中申報。
不過,國稅局顯然不接受這樣的看法,認為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不管性質
上屬於公營、私營、公私合營、獨資、合夥、乃至其他經營方式,都算是營業稅法所稱
的「營業人」,必須依法繳納營業稅,而對葉大雄開單補罰應納稅款。
解析
根據財政部74年台財稅字第17731號函釋規定,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個人銷售貨物,無須辦
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本案中,葉大雄即引用此項函文,強調自己雖有將廢紙銷售給綠森林公司的行為,但其
本人並不具有營業牌號、也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自然不是營利事業的營業人,相關所得
應歸屬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的「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僅須核課個人綜所稅,不
屬營業稅的課徵範圍。
他同時也舉多層次直銷商為例,儘管一年365天都在從事反覆且經常性的貨物銷售行為,
但就是因為其為個人直銷商,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無須辦理營業登記,即可免徵營業稅
與營所稅。
國稅局人員則反駁了他的說法,指葉大雄與綠森林交易的廢紙雖然是一次出售,不過觀
察其進貨期間長達半年、且廢紙數量高達30萬公斤,「以經驗法則推論,原告一定設有
固定場所來堆放廢紙」,這麼一來,就達到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所稱的「固定營業場所」
,因其同時也包含倉棧或其他類似場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也傾向認同國稅局的看法,認為觀察營業稅法第6條的立法意旨,係只
要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即為稅法所稱的「營業人」,而不問其組織型態為何。因為這類
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必藉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來獲取利益,而這些行為即構成稅法課徵
營業稅的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讓依此判定,原告既有銷售廢紙的事實,自屬營業人,即必須辦理營業登
記。判決指出,根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營業登記。而基於稽徵實務考量,國稅局目前雖已向財政部建議修定「一定銷售
額以上者,才須辦理營業登記」的門檻,不過在現行法規下,營業人如果有銷售勞務貨
物行為,即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稅。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92號)
【2005/06/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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