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不公? 產業歷年減稅8628億元 - 所得稅

By Yedda
at 2004-05-28T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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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郭文平/台北報導
在小老百姓繳稅心痛之際,財經部會昨天同意技術入股緩課五年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統計
,台灣從1960年起,包括「獎勵投資參與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兩項對企業的減
稅金額,已高達8600多億元。
距離綜所稅申報截止日還剩下幾天,要繳稅的百姓都質疑,政府單位不斷通過對企業的減
稅或優惠。昨天財經部會同意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五年,雖然財政部強調不是不課,只是
「緩課」,但是不少人還是質疑,是否五年後會再通過「乾脆不用課稅」的條款。
事實上,台灣在過去四十多年來對於產業的減稅條款相當多,根據財政部的統計,1960年
到1990年的「獎勵投資參與條例」,對於產業減稅金額合計達到5258億元。
接下來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到前年為止減稅金額也高達3370億元,合計兩者對於產
業的減稅金額就高達了8628億元。
原本財政部對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五年一事相當反對,但在經建會主委胡勝正與經濟部長
何美玥,與財政部長林全會商後,財政部態度有了轉變,昨天在和經濟部與經建會的協商
中,財政部不再反對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五年。
據了解,在兩大部會「夾殺」下,財政部點頭讓步,但由於這項結論未來還必需要等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後才可以實施,財政部方面也寄望未來在立法院有機會借「輿論
」來翻案。
【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行政院經建會新任主委胡勝正、副主委葉明峰,昨天火速協調
財、經兩部針鋒相對的「技術入股課稅」問題,達成「最長緩徵五年」的初步共識,並交
由經濟部提出促產條例的修正草案,最快可望於明年公布施行。
近來科技界炒得沸沸揚揚的「技術入股課稅」問題,肇因於財部去年10月曾發布一紙解釋
令指出,國內公司股東自今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金額
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應適用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股東依法必須申
報並繳納所得稅。
此令一出,引發高科技業者群起關切,認為新科技在研發之初,尚不知該技術是否具備商
業化條件,財政部便立即要求須比照財產所得課稅,無異增加廠商很大的研發成本,同時
也不利於國內引進知識密集產業,培養新技術及高級科技人才的政策方向。
為此,行政院長游錫?在本周三的行政院會中,要求經建會針對此事儘速進行跨部會協商
,經建會新任副主委葉明峰便火速在昨天邀集財、經兩部取得初步共識;技術入股緩徵五
年的規定,僅適用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同時是針對以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所
取得的股權,合計超過20%的個別技術投資股東,緩課期間最長5年,並由經濟部儘速提出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最快明年即可適用。
葉明峰表示,技術入股的緩課期間最長為5年,股東應在緩課期間屆滿的下一年度計算財
產交易所得,並申報所得稅,股東如在緩課的5年內提早轉讓,則應在轉讓年度計算財產
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由於政府並非短少稅收,只是延後5年收取,損失的只是利息,
卻可因此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可說是業者、政府雙贏的局面。
【2004/05/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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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老百姓繳稅心痛之際,財經部會昨天同意技術入股緩課五年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統計
,台灣從1960年起,包括「獎勵投資參與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兩項對企業的減
稅金額,已高達8600多億元。
距離綜所稅申報截止日還剩下幾天,要繳稅的百姓都質疑,政府單位不斷通過對企業的減
稅或優惠。昨天財經部會同意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五年,雖然財政部強調不是不課,只是
「緩課」,但是不少人還是質疑,是否五年後會再通過「乾脆不用課稅」的條款。
事實上,台灣在過去四十多年來對於產業的減稅條款相當多,根據財政部的統計,1960年
到1990年的「獎勵投資參與條例」,對於產業減稅金額合計達到5258億元。
接下來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到前年為止減稅金額也高達3370億元,合計兩者對於產
業的減稅金額就高達了8628億元。
原本財政部對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五年一事相當反對,但在經建會主委胡勝正與經濟部長
何美玥,與財政部長林全會商後,財政部態度有了轉變,昨天在和經濟部與經建會的協商
中,財政部不再反對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五年。
據了解,在兩大部會「夾殺」下,財政部點頭讓步,但由於這項結論未來還必需要等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後才可以實施,財政部方面也寄望未來在立法院有機會借「輿論
」來翻案。
【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行政院經建會新任主委胡勝正、副主委葉明峰,昨天火速協調
財、經兩部針鋒相對的「技術入股課稅」問題,達成「最長緩徵五年」的初步共識,並交
由經濟部提出促產條例的修正草案,最快可望於明年公布施行。
近來科技界炒得沸沸揚揚的「技術入股課稅」問題,肇因於財部去年10月曾發布一紙解釋
令指出,國內公司股東自今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金額
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應適用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股東依法必須申
報並繳納所得稅。
此令一出,引發高科技業者群起關切,認為新科技在研發之初,尚不知該技術是否具備商
業化條件,財政部便立即要求須比照財產所得課稅,無異增加廠商很大的研發成本,同時
也不利於國內引進知識密集產業,培養新技術及高級科技人才的政策方向。
為此,行政院長游錫?在本周三的行政院會中,要求經建會針對此事儘速進行跨部會協商
,經建會新任副主委葉明峰便火速在昨天邀集財、經兩部取得初步共識;技術入股緩徵五
年的規定,僅適用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同時是針對以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所
取得的股權,合計超過20%的個別技術投資股東,緩課期間最長5年,並由經濟部儘速提出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最快明年即可適用。
葉明峰表示,技術入股的緩課期間最長為5年,股東應在緩課期間屆滿的下一年度計算財
產交易所得,並申報所得稅,股東如在緩課的5年內提早轉讓,則應在轉讓年度計算財產
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由於政府並非短少稅收,只是延後5年收取,損失的只是利息,
卻可因此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可說是業者、政府雙贏的局面。
【2004/05/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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