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設保留地未過戶 捐贈不得抵稅 - 所得稅

By Megan
at 2004-05-28T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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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表示,從今年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個人將繼承得來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計入遺產課稅的土地,未登記在自己名下,直接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公
益機關,將不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將這筆捐贈的土地,申報扣減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這項捐地抵所得稅的範圍,並不包括個人因繼承取得,但未辦理繼承過戶登
記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游能淵指出,個人以繼承的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或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只要其繼承的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的規定
,這項捐贈行為即不可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減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遺贈稅法的精神,若繼承人取得被繼承遺留下的財產,包括土地地在等
有價財物,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即直接捐贈給公益慈善等機關時,因為這類財產依法可以
免計入遺產課稅,且繼承人至始至終都沒有擁有這些財產,因此不可以因為捐贈行為,申
請享有抵減綜合所得稅的權利。
【2004/05/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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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表示,從今年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個人將繼承得來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計入遺產課稅的土地,未登記在自己名下,直接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公
益機關,將不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將這筆捐贈的土地,申報扣減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這項捐地抵所得稅的範圍,並不包括個人因繼承取得,但未辦理繼承過戶登
記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游能淵指出,個人以繼承的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或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只要其繼承的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的規定
,這項捐贈行為即不可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減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遺贈稅法的精神,若繼承人取得被繼承遺留下的財產,包括土地地在等
有價財物,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即直接捐贈給公益慈善等機關時,因為這類財產依法可以
免計入遺產課稅,且繼承人至始至終都沒有擁有這些財產,因此不可以因為捐贈行為,申
請享有抵減綜合所得稅的權利。
【2004/05/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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