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退職所得 應全額申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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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稅務法務版擴大為全版,將以更廣、更深的內容服務讀者。各大法律事務所與會計師事務

所,將定版、定時推出專欄文章,探討稅法相關議題,資深記者也將撰寫「法苑」「稅務

圈」等輕鬆短文,期以更深入、活潑的版面,貼近讀者,建立更緊密的互動關係。

台中王先生問:

辦理退休時,退休金採分期領取,是否能按扣(免)繳憑單金額分期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自87年6月22日以後退休人員領取的退職所

得,由原服務單位按退職所得計算方式核算應稅退職所得並開具扣(免)繳憑單予退休人

員,退休人員應就退職所得扣(免)繳憑單金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原服務單位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王君的應稅退職所得,並按應稅退職所得額開具扣繳憑單

,王君辦理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此筆扣繳憑單金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而非

按此筆扣繳憑單分期申報退職所得。另若原服務單位核算某君的應稅退職所得為零者,無

須開具扣(免)繳憑單予某君,某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無須申報此筆退職

所得。

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退職所

得,應按扣(免)繳憑單全數金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相關內容請洽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2004/07/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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